2024-12-03 (2024-10-30)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文號:30-113-120001 事由:貴公司從事CNC加工作業,本局於113年10月30日13時33分派員稽查,查獲廠區內排水溝有油污排放至廠外溝渠(烏溪流域水污染管制區)致污染水體,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2款規定;違規改善部分:本局於113年11月19日派員複查,已清理改善完成,本局不另予限期改善。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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