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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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9 (2020-11-26)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51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3月2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0-030010 事由:1.貴公司位於本市太平區光興路1352巷37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簡易排放許可文件(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1820-02號),經本局於109年11月26日派員前往查核結果查核並會同現場人員於放流口採驗水質結果,懸浮固體檢測值:94.1 mg/L(限值:30 mg/L)、硝酸鹽氮檢測值:1070mg/L(限值:50 mg/L),皆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2.違規限期改善部分:請貴公司限期於110年3月22日前完成改善且檢具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檢測報告(項目須包含懸浮固體及硝酸鹽氮)及「改善措施執行完成報告書」等文件報請查驗(請注意時效)。 |
是 訴願駁回 |
限2021-03-2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510,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19-06-05 (2019-04-01)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460000元整,違規限期改善部分:貴公司於稽查時已立即停止排放廢水,本局另於108年4月2日17時30分派員複查,貴公司已移除違規排放管線,現場未見有繞流排放廢水情事;另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限期貴公司於108年8月15日前完成水量自動監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連線傳輸設施及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之設置,屆期本局將派員前往複查,倘仍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文號:30-108-060009 事由:本局派員前往貴公司勘查,查獲貴公司於廠區內研磨作業產生之廢水未妥善處理,逕行以許可內容登載以外之排放管道(軟管)排放至廠區外溝渠致污染地面水體屬繞流排放行為。 |
否 | 不須改善 |
2,460,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16-09-12 (2016-06-27)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期於105年8月30日前完成改善,貴公司於105年8月24日以淳梓(水)字第10508401號函檢送恢復原許可登記事項運作等資料送交本局報請查驗,本局將擇日前往複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5-090005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3-06-20 (2013-05-16)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2-060010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00 已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