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管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企業統一編號: 16572840
企業名稱: 大管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工廠基礎資料

裁罰紀錄

大管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5-04-07
(2025-03-08)
苗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8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文號:40-114-030023
事由:會同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苑裡分駐所於本縣轄苑裡鎮縣道140線與台61線交叉口攔查貴公司所屬車輛車號KLJ-2299(子車:99-YT,司機:林東毅)載運剩餘土石方,經查所屬車輛隨車未持有載明該批次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以供檢查。
不須改善 180,000
尚未繳款
2025-02-14
(2024-10-18)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文號:44-114-020011
事由: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載運剩餘土石方,雖隨車持有載明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惟經現場掃描QR Code,其內容均顯示空白(曳引車、半拖車、駕駛員、實際載運量、出場時間),視為無效證明文件。
不須改善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12-21
(2024-09-12)
苗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文號:40-113-120017
事由:會同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山腳派出所於本縣轄苑裡鎮苑港漁港攔查貴公司所屬車輛KLJ-2299(子車:99-YT,司機:溫景堯)載運營建工程產出之剩餘土石方,經查所屬車輛隨車未持有載明該批次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以供檢查。
不須改善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12-21
(2024-09-24)
苗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文號:40-113-120018
事由:會同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苑裡分駐所於本縣轄苑裡鎮苗140線與台61線交叉口攔查貴公司所屬車輛KLJ-1877(子車:HBA-9987,司機:林庭安)載運營建工程產出之剩餘土石方,經查所屬車輛隨車未持有載明該批次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以供檢查。
不須改善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10-21
(2024-09-09)
嘉義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文號:41-113-100176
事由:本局於113年9月9日派員查獲貴公司所有車輛(車頭:KLJ-3667,車斗:HBC-6313)載運剩餘土石方至本縣大林鎮上林里頂土庫3號堤防,惟現場貴公司所有車輛拒絕攔檢、檢查、採樣或命令提供有關資料,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之規定。
不須改善 150,000
尚未繳款
2024-10-21
(2024-09-09)
嘉義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文號:41-113-100177
事由:本局於113年9月9日派員查獲貴公司所有車輛(車頭:KLJ-1876,車斗:HBA-9877)載運剩餘土石方至本縣大林鎮上林里頂土庫3號堤防,惟現場貴公司所有車輛拒絕攔檢、檢查、採樣或命令提供有關資料,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之規定。
不須改善 150,000
尚未繳款
2024-07-26
(2024-05-01)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文號:41-113-071648
事由: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HBA-****)之駕駛人從事載運作業,未妥善管理與注意環境維護,致車輛滲漏泥水,污染地面。
不須改善 2,4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05-22
(2024-02-21)
新竹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文號:44-113-050006
事由:惟車輛未依規定路線行駛,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第1款定。
不須改善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05-02
(2024-03-22)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文號:41-113-050267
事由:貴公司所有之車輛(車號:KLJ-1876)於113年3月22日10時47分,行經臺中市清水區港埠路五段與三順路路口處隨意拋棄一般廢棄物,經本局清水區清潔隊攝影存證,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規定。
不須改善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04-25
(2024-01-18)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文號:41-113-040536
事由:本局於113年1月18日13時00分派員稽查,發現現場有泥沙污染地面情形,經本局稽查人員查證為貴公司所有車輛進行清潔車體時所造成,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違規改善部分:本局於113年1月19日15時0分派員複查,現場清掃完成,本局不另予限期改善。
不須改善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12-04
(2023-07-18)
嘉義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文號:41-112-110004
事由:本案於112年7月18日經本局派員會同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義仁派出所,位於本縣中埔鄉社口國小前道路攔查,查獲貴公司之曳引車(KLF-1208)載運剩餘土石方,未隨車持有載明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
不須改善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09-22
(2023-08-26)
苗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文號:40-112-090025
事由:會同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山腳派出所於苑裡鎮火炎山隧道口攔查貴公司所屬車輛KLH-5565(子車:HBC-6330,司機:吳文賢)載運剩餘土石方,經查所屬車輛隨車未持有載明該批次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以供檢查。
不須改善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07-20
(2022-11-17)
雲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8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文號:41-112-070031
事由:1.本局於111年11月17日8時20分會同員警至現場查察,稽查時現場有堆置回填土石方之情事,面積約1500平方公尺,現場挖土機未作動,目視土方初判未夾雜廢棄物,無異味,現場一工頭表示從台北市萬大路某樓工地載運,發現五台曳引車A車駕○○車頭KLA-2398車尾HBA-9091,表示大管貨運股份有限公司車,已傾倒,B車駕○○車頭KLE-1629車尾36-M8表示凱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未傾倒,受公司委託車頭車尾不同,C車駕○○車頭KLJ-9131車尾18-WX表示鴻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已傾倒,D車駕○○車頭KLM-1569車尾42-YN表示凱盛交通有限公司,已傾倒,E車駕○○車頭KLJ-2637車尾HK-775表示凱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未傾倒。 2.五台曳引車載運物料為剩餘土石方,據五位司機表示,受現場負責○○(0988356686、49/11/22彰化縣芳苑鄉新寶村12鄰安家新邨一街7號)指引及聯繫載運剩餘土石方至該地,惟未能提供載明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上開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併同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依法告發,另請上開五輛曳引車司機原車退運至合法土資場或原產地,並提供相關文件至本局備查。 3.現場土地回填部分,警方已通知農業處、水利處至現場辦理後續。
不須改善 18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06-14
(2023-05-13)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文號:40-112-060019
事由:貴公司所有之運輸車輛:(【曳引車車號:KLJ-1877,半拖車車號:HBA-9887】)載運營建剩餘土石方於112年5月13日行經本縣芳苑鄉芳漢路新寶段129巷9號前時,經本縣警察局芳苑分局王功派出所警員攔檢,惟未隨車持有載 明剩餘土石方產生 源、處理地點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等證明文件,案經本局接獲警方通報於112年5月13日現場稽查屬實。
不須改善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2-09-12
(2022-02-26)
雲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文號:41-111-090019
事由:1.本局於111年2月26日5時10分至現場查察,會同警方稽查發○○○○○○○○駕駛車輛載運剩餘土石方,惟四位駕駛皆未持有載明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巷規定,本局依法告發。 2.本案責由四位駕駛員車退運至源產生處或合法處理場所,退運完成後並將退運證明相關文件提送本局備查。 3.已告知四位駕駛如有疑義,應於文到期限內提出陳述意見,逾期視同放棄。
不須改善 1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2-06-22
(2021-09-18)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文號:44-111-060014
事由: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KLA-2218)載運剩餘土石方,惟未隨車持有載明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以供檢查。
不須改善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2-06-21
(2021-08-10)
雲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文號:41-111-060046
事由:1.本局於110年8月10日5時55分至現場,稽查當時該地有一輛曳引車,車上盛載剩餘土石方,據駕駛表示該車物料為上班時公司指派載運至該地,對其物料來源並不知情,該車亦無法提供載運剩餘土石方隨車應檢具相關資料,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告發,並命該車物料原車全數退運原產地或合法土資場,並提供相關證明予本局。 2.另該地點使用剩餘土石方進行回填整地,是否違反相關規定,將函用地主管機關查處,另告知該地點未經申請前現場暫不得作業。 3.另請地主及載運業者提供土方合約書.來源文件.謄本資料等文件予本局備查。
不須改善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2-03-29
(2021-12-25)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文號:40-111-030122
事由:貴公司所有之曳引車(車號:K○A-2○1○,車斗:H○B-9○2○)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5日載運土石方,行經本縣芳苑鄉台17線新寶2號橋處,受本縣警察局芳苑分局王功派出所攔檢並駐留於現場,且通報本局現場稽查,現場車輛駕駛表示所載運之土石方將傾倒於本縣芳苑鄉漢寶園段31-1、31-2、31-3等地號,惟載運車輛未隨車持有符合當時載運與載明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與本縣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文件,經本局查證屬實。
不須改善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11-26
(2021-09-18)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文號:44-110-110031
事由: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LAH-301)載運剩餘土石方,經攔查未隨車持有載明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以供檢查。
不須改善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9-03
(2021-06-25)
苗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文號:40-110-090003
事由:本局派員會同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大同派出所查勘,查獲司機林○○駕駛貴公司權屬車輛(車號:KLF-1208)載運剩餘土石方,依司機出示流向證明攔查地點與證明所載運送路線未符,且所載清運業者亦非貴公司,視同未隨車持有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證明文件,以供檢查。
不須改善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8-31
(2021-06-12)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文號:44-110-080065
事由:貴公司所有車輛(曳引車車號:KLA-6266;半拖車車號:82-VQ)載運剩餘土石方,雖隨車持有載明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惟文件欄位(工程地點、建照號碼)不符,視為無效證明文件。
不須改善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4-19
(2020-08-13)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文號:44-110-040014
事由:貴公司所有車輛(曳引車車號:KLJ-1296,半拖車車號:99-YT)載運剩餘土石方,經攔查雖隨車持有載明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以供檢查,惟經查證產生源確實有誤,視為無效文件。
不須改善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11-13
(2020-04-21)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文號:40-109-110007
事由: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KLA-2218)載運剩餘土石方,經攔查雖隨車持有載明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惟該證明文件中清運日期未填寫,視為無效證明文件。
不須改善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10-15
(2020-06-16)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文號:44-109-100004
事由:貴公司所有車輛(曳引車車號:KLJ-2277,半拖車車號:HK-987) 載運剩餘土石方,經攔查雖隨車持有載明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以供檢查,惟文件內日期欄位(日)未填寫,視為無效文件
不須改善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