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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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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6 (2023-12-04) |
雲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9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4-020004 事由:經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112年12月4日稽查,為化學發泡製造業,現場運作中,查製程使用異氫酸酯及聚醚多元醇混合後加熱膨脹即製成產品(燃料為液化石油氣),上開製程別應屬環境部公告第2批第1類塑膠及合成樹酯製造程序,依規定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後後始可營運,惟未領有相關許可證逕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960,000 尚未繳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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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6 (2024-02-27)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元整,並限期於113年9月10日前至柴油車排煙檢測站檢驗合格。屆期未改善完成,將按次處罰。(註:如於違反時間後已完成檢測,則無須理會本限期改善通知部分之處分。)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文號:21-113-080148 事由:車輛270-N5號進入本市第二期空氣品質維護區所劃設之管制範圍,經查於稽查日前已逾二年未有排煙合格紀錄。 |
否 | 不須改善 |
5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