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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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7 (2022-07-06)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第2條第1項第5款 文號:44-111-090002 事由:貴公司係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領有本局核發之甲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110臺南市廢甲清字第0026號),本局111年6月份執行GPS勾稽時發現,貴公司111年5月份清運大登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柳營廠及其他事業機構所產生如無機性污泥(D-0902)等之事業廢棄物共64筆,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7年8月17日環署廢字第1070065784號公告之「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第2條第1項第5款中事業清運附件一所揭諸之廢棄物,所屬清運機具應應裝置GPS,惟貴公司以未裝置GPS之清除車輛(車號KEN-3663)清運,顯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規格,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並維持正常運作。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12-18 (2017-10-18)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6-120042 事由:貴公司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並領有臺南市政府核發甲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106年10月18日派員至千興不鏽鋼股份有限公司督察,發現貴公司於106年3月16日清除車輛清除千興不鏽鋼股份有限公司之無機性污泥,並將106年2月24日收受千興不鏽鋼股份有限公司檢測未合格無機性污泥(有害事業廢棄物)運回(該批污泥已經再利用程序),惟上述情事均未依規定以網路申報清運情形。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12-18 (2017-10-18)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1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文號:40-106-120043 事由:貴公司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並領有臺南市政府核發甲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106年10月18日派員至千興不鏽鋼股份有限公司督察,發現貴公司於106年3月16日清除車輛清除千興不鏽鋼股份有限公司之無機性污泥,並將106年2月24日收受千興不鏽鋼股份有限公司檢測未合格無機性污泥(有害事業廢棄物)運回(該批污泥已經再利用程序),惟該清除車輛於即時追蹤系統紀載軌跡及停頓點資訊,均未有前往千興不鏽鋼股份有限公司清運,顯未依規定維持系統正常運作。 |
否 |
限2018-01-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12-07 (2017-10-02)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40-106-120010 事由:貴公司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並領有臺南市政府核發甲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106年10月2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清除千興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一貫作業廠產出之無機性污泥(D-0902)於104年至106年間共計2446.88公噸,惟貴公司105年與千興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一貫作業廠簽訂之契約書未依規定保存3年,以備主管機關查驗。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12-07 (2017-10-02)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第2項 文號:40-106-120011 事由:貴公司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並領有臺南市政府核發甲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106年10月2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營運紀錄存放地點與核發機關許可之存放地點不符,是貴公司未依規定將營運紀錄存放於核發機關許可存放之地點。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06-27 (2016-03-29)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 文號:44-105-060003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05-31 (2016-03-29)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 文號:44-105-050002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3-04-19 (2013-03-21)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0元整。限改日期:102年05月16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 文號:21-102-040163 |
否 |
限2013-05-1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5,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1-10-18 (2011-08-09)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9條第1項 文號:40-100-100003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