佶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企業統一編號: 16886005
企業名稱: 佶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工廠基礎資料

裁罰紀錄

佶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4-09-04
(2024-07-26)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文號:41-113-090179
事由:113年7月26日貴公司所屬車輛(車號:KEE-3622)車上人員於本市觀音區台61號與台66號快速道路交叉口,任意棄置垃圾
不須改善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2-05
(2020-01-17)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4-109-020001
事由:貴公司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證號:107桃園市廢甲清字第0035號),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授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略以:「...許可證記載事項中,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變更時,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查貴公司109年1月16日來函所附申請文件,貴公司於108年11月21日完成負責人之變更,惟遲於109年1月16日向桃園市政府辦理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基本資料變更申請,核已違反前開規定,本局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規定裁處。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6-03-14
(2016-02-18)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3條
文號:44-105-030011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5-08-24
(2015-08-06)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04年09月28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
文號:21-104-080141
限2015-09-28前改善
待改善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佶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4-09-03
(2024-08-16)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違規部分經本局於113年9月3日查詢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IWR&MS),貴公司已完成以網路傳輸方式補正申報上述日期區間收受A-8801(電鍍製程之廢水處理污泥)之使用量、收受貯存量及380001製程(廢棄物熱處理程序)產出A-8801(廢棄太空包)及C-0110(廢棄太空包)之產出量等流向資料,核認定完成改善,不再予限期改善。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13-090002
事由:貴公司網路申報資料,112年8月至113年6月申報收受A-8801(電鍍製程之廢水處理污泥)每月聯單量加上前月月底廠內收受貯存量扣除當月380001製程(廢棄物熱處理程序)原料A-8801(電鍍製程之廢水處理污泥)之使用量,無法達成質量平衡;113年1月查有申報380001製程(廢棄物熱處理程序)產出A-8801(廢棄太空包)及C-0110(廢棄太空包)自行處理聯單資料,惟未申報當月廢棄物產出量資料,核有申報錯誤情事。經本局於113年8月16日派員現場稽查確認屬實。
不須改善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02-08
(2022-11-18)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於期限屆滿前請提出更換濾袋之證明及紀錄或相關改善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1條第1項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同法第62條第1項規定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2年03月2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2-020015
事由:彰濱廠領有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M01操作許可證(證號:操證N2744-01號、燃證N0013-00號),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1年11月18日執行督察結果,其中防制設施操作條件規定,脈動式袋式集塵器編號:A101濾袋更換頻率為1次/年及編號A103濾袋更換頻率為2次/年並應記錄更換日期,惟查貴公司所提供查核資料,自109年5月至111年10月止,僅A101於110年3月29日有濾袋更換資料外,其餘皆無濾袋更換紀錄,惟未依核發之操作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

訴願駁回
限2023-03-2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2-12-13
(2022-11-18)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違規部分經本局於111年12月13日查詢環保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IWR&MS),貴公司已完成以網路傳輸方式補正申報上述日期區間原料A-8801(電鍍製程之廢水處理污泥)及C-0110(銅及其化合物)之使用量、產出之A-8801及C-0110貯存數量、原料(盛裝A-8801及C-0110之太空包)數量等流向資料,核認定完成改善,不再予限期改善。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11-120011
事由:111年7月至9月於380001(廢棄物熱處理程序)製程中未申報原料A-8801(電鍍製程之廢水處理污泥)及C-0110(銅及其化合物)之使用量,且該製程中申報產出之A-8801及C-0110貯存數量錯誤;111年7月~9月於380011(廢棄物洗淨處理程序)製程中未申報原料盛裝A-8801及C-0110之太空包數量,核有申報錯誤情事。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因申報項目中電鍍製程之廢水處理污泥(A-8801)、銅及其化合物(C-0110)係屬有害事業廢棄物, 爰依同法第53條第1款規定裁處。
不須改善 60,000
已分期已繳清

佶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觀音廠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3-05-09
(2022-12-31)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38條第2項第3款
文號:32-112-050002
事由:未依土污法第22條第1項核定之整治計畫內容實施
不須改善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10-28
(2021-07-23)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4-110-100020
事由:貴事業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7年11月27日環署廢字第1070095425號修正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之適用對象[公告事項一、(十五)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8年9月26日環署廢字第1080069918號修正公告事項二辦理,先予敘明。 案經本局針對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與網路申報資料進行勾稽(勾稽區間:109年8月~110年2月),發現貴事業上網申報衍生廢棄物[R-0201:廢塑膠]之貯存量申報有異常情形,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不須改善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7-11
(2021-06-24)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第8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4-110-070006
事由:貴事業觀音廠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7年11月27日環署廢字第1070095425號修正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之適用對象[公告事項一、(十五)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8年9月26日環署廢字第1080069918號函修正「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八、(三)規定辦理,經本局查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貴事業觀音廠產品申報異常,復經貴事業函復且經本局查詢後已完成修正,惟貴事業觀音廠申報資料錯誤之事實,仍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5-25
(2021-04-28)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第4項,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文號:44-110-050004
事由:經查貴公司大門及磅秤之處理機構錄影系統之畫面,大門畫面從109年4月27日至109年5月13日皆無畫面,磅秤畫面從109年4月27日至109年10月27日皆無畫面,皆未於7日內通報核發機關,核已違反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5-27
(2019-11-11)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9-050034
事由:貴廠領有本府核發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M01)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操證字第H4352-03號),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8年11月11日派員前往稽查,查獲暫存槽(E106)因未關閉致廢氣未經密閉收集,逕行逸散至大氣中(許可登載收集方式為密閉收集),未依前揭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
不須改善 100,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20-03-26
(2020-03-25)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第4項,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文號:40-109-030078
事由: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附件二規定,佶鼎公司應保存有12個月錄影紀錄,惟依現場人員表示,為因應法規更換硬體時導致資料遺失,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19-10-28
(2019-08-29)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M02)」停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8-100049
事由:貴廠領有本府核發之操作許可證「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M02),操證字第H4899-05號」,現場查核污染源旋轉式乾燥爐(E204)運作中並有大量廢氣逸散,與許可核定密閉收集不符,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定,未依許可證核定內容操作。貴廠於108年1月15日、108年6月10日及108年8月29日3次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經本局告發並限期改善在案,1年內經2次限期改善,且繼續違反本法規定者,係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96條第1項第3款所稱之情節重大,並依同法第62條第1項規定,命貴廠「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M02)」停工。
不須改善 300,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19-06-28
(2019-06-10)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期貴公司108年7月10日前完成改善,並檢送改善完成證明文件報請本府查驗,未於期限屆滿前提報改善證明文件者,視為未完成改善,屆期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8年06月2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8-060046
事由:該廠領有本府核發之操作許可證「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M02),操證字第H4899-05號」。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8年6月10日派員稽查現場污染源E201、E204旋轉式乾燥爐運作中A212、A214尾氣燃燒式運作中;查核結果A212爐內燃燒溫度第1段為874度,第2段為844度,第3段為794度,A214爐內燃燒溫度第1段為238度,第2段為239度,第3段為208度,與許可核定操作溫度(944~1000度)不符,現場未依許可核定內容操作,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24條規定。
限2019-06-2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00,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19-01-31
(2019-01-15)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依同法62條第1項規定限期貴公司108年4月30日前完成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08年04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8-010016
事由:該廠領有本府核發之操作許可證「非鐵金屬二級冶煉程序(含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銅二級冶煉程序」證號H4899-04號,經查該公司P201及P203排放管道,其許可證證載之口徑及高度分別是P201(高度12公尺,口徑0.99公尺)、P203(高度12公尺,口徑0.6公尺),惟經現場檢測人員量測後,實際排放管道尺寸分別為P201(高度20公尺,口徑0.6公尺)、P203(高度20公尺,口徑0.6公尺)皆與許可證內容不符,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規定後續將依法告發處分。
限2019-04-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19-01-31
(2019-01-15)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依同法第62條第1項規定,限期貴公司觀音廠108年2月21日前完成改善,並檢送改善完成證明文件報請本府查驗,未於期限屆滿前提報改善證明文件者,視為未完成改善,屆期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8年02月2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8-010017
事由: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08年1月15日至貴公司觀音廠進行查核,查核時污染源旋轉式乾燥爐(E204)運作中,惟發現該污染源廢氣外洩,與操作許可證(頁次8/19)所核定之收集方式(密閉收集)不符,貴公司觀音廠未依許可證內容操作,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限2019-02-2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19-01-31
(2019-01-15)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2月2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8-010018
事由:貴公司觀音廠從事廢棄物處理業,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非鐵金屬二級冶煉程序(含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銅二級冶煉程序(M02),證號:操證字第H4899-04號」,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08年1月15日至貴公司觀音廠進行查核,查核時污染源旋轉式乾燥爐(E021、E024)運作中,原物料污泥正常入料,惟防制設備尾氣燃燒室A212及A214爐內燃燒溫度分別為:A212爐內溫度為853、725、623℃,A214爐內溫度為228、209、199℃,皆與許可證(頁次:10/19、11/19)核定之操作值944~1000℃不符,貴公司觀音廠未依許可證內容操作,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限2019-02-2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17-05-19
(2017-04-17)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
文號:44-106-050003
事由:廢水處理行為並未登載於貴公司甲級廢棄物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內。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5-03
(2016-01-25)
環保署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3項,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3項
文號:32-106-050001
不須改善 150,000
尚未繳款
2017-04-19
(2017-03-22)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6-040020
事由: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洗滌塔(A207)之管線銜接處破損致廢氣逸散,及壓差進氣管線脫落致無法顯示壓差正常操作數值,另污染源旋轉窯(E203)產生之廢氣由鐵門夾層縫隙逸散,未妥善密閉收集,未依許可證內容操作。
不須改善 100,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16-08-01
(2016-06-01)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0元整,請於期限前檢具改善證明文件(戴奧辛檢測報告及其他足以證明完成改善之佐證資料)至本府報請查驗,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06年07月15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5-080002
限2017-07-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16-06-22
(2016-03-16)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
文號:44-105-060015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6-05-24
(2016-03-17)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450000元整,請於期限前檢具改善證明文件(戴奧辛檢測報告及其他足以證明完成改善之佐證資料)至本府報請查驗,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06年05月20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5-050020
限2017-05-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450,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15-06-30
(2015-05-07)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4-060069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5-02-05
(2014-12-29)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
文號:44-104-020002
不須改善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5-02-04
(2014-12-05)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04年03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
文號:40-104-020005
陳情或撤銷結果:資料鍵入錯誤,資料繕打錯誤
限2015-03-31前改善
不須改善
60,000
不須繳納

佶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廠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1-05-30
(2021-03-15)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0-050054
事由:按經濟部工業局110年2月5日函及本局110年3月15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廠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廠區配置圖登載之再利用設備為2座旋轉式乾燥爐,業經經濟部109年7月31日核准再利用設備異動,旋轉式乾燥爐(再利用設備)由2座異動為1座,惟未經本局審查核准通過,即自行拆除1座旋轉式乾燥爐(再利用設備),復經本局110年3月15日派員確認,貴廠僅餘1座旋轉式乾燥爐(再利用設備),顯與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廠區配置圖不符,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暨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
不須改善 60,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21-05-30
(2021-03-15)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
文號:40-110-050055
事由:按經濟部工業局110年2月5日函所示,貴廠於109年下半年未依經核定之許可申請書內容執行廢氣之SOx、NOx、TSP、鉛及其化合物、銅、鎘及其化合物等相關檢測,業經本局110年4月13日函詢該局,貴廠未依經核定之許可申請書內容執行檢測,涉犯經濟部再利用事業廢棄物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該局110年5月3日函復,貴廠為經濟部依「經濟部再利用事業廢棄物管理辦法」第3條許可之再利用機構,應依許可文件及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進行再利用,貴廠為該局以109年6月3日經授工字第10920416640號函核准展延之通案再利用機構,則應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申請書(核定本))內容執行相關檢測,惟貴廠未於109年下半年依經核定之許可申請書內容執行廢氣之SOx、NOx、TSP、鉛及其化合物、銅、鎘及其化合物等相關檢測,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經濟部再利用事業廢棄物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
不須改善 60,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21-01-06
(2020-04-0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14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10-010019
事由: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9年9月25日函附資料所示,發現貴廠109年4月銅及其化合物(總銅)(C-0110,廢水污泥),產出量超過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最大月產生量(1.143公噸/月)10%以上,惟未辦理變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不須改善 60,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20-07-06
(2016-12-20)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
文號:40-109-070016
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前於105年12月20日前往貴廠督察,發現廠房角落2只自來水桶槽內部貯存約16-17噸液體,經取出水樣目視,係與廠房旁3只消防水桶槽內同為墨綠色之不明液體,現場採集2組樣品送請檢驗閃火點、TCLP、SS、COD及重金屬(鎳、鉻、銅、鋅、鉛、鎘);據貴廠表示:貴廠從事有害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作業,墨綠色之不明液體係將其部分收受含水率較高之污泥混合貴廠放流水後,漸次由噴嘴噴注入爐體處理。 現場採集2組墨綠色不明液體之樣品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COD)數值高達199,000及202,000mg/L,而進行重金屬檢測之前置加熱作業期間甚至發生突沸情形,因此貴廠所述墨綠色不明液體係與其收受含水率較高之污泥混合放流水之說法不合理。為求審慎,另將樣品進行揮發性定性分析、元素定性分析及半揮發性有機物定性分析等檢測,初步研判該墨綠色之不明液體與科技業產出之原廢水類似;且查證期間發現於105年12月2日貴公司(桃園總公司)之槽車疑似運送不明廢液進廠之影像資料,因此貴廠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
不須改善 120,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20-07-01
(2020-05-2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9-070003
事由:貴廠109年2月及3月銅及其化合物(總銅)(C-0110,廢水污泥),產出量超過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最大月產生量(1.143公噸/月)10%以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不須改善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7-01
(2020-05-2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14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9-070004
事由:電鍍製程之廢水污泥(A-8801)及銅及其化合物(總銅)(C-0110),109年2月及3月申報再利用(使用)情形錯誤(應申報240999其他基本金屬製造程序,誤申報於380004);廢耐火材(D-0501)109年2月及3月申報產出錯誤(應申報為240999其他基本金屬製造程序,誤申報於000999),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不須改善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4-22
(2018-11-0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14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9-040073
事由:本局108年11月26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廠銅及其化合物(總銅)(C-0110)107年11月至108年10月應申報為000004廢氣處理程序產出,誤申報於380004;107年12月至108年9月廢塑膠混合物(D-0299)、107年12月至108年9月事業活動產出之一般垃圾(D-1801)、107年12月至108年9月銅及其化合物(總銅)(C-0110,370001),產出量扣除聯單量不符合貯存量,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不須改善 60,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20-04-22
(2019-11-2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14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09-040074
事由:本局108年11月26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廠電鍍製程之廢水污泥(A-8801)以太空袋盛裝,惟部分太空袋破損,致A-8801滲出洩漏,貯存容器未保持良好情況,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4款規定
不須改善 60,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20-02-19
(2019-09-25)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3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09-020021
事由:貴公司於本市小港區龍鳳里大業南路25之1號從事有害廢棄物處理業,其固定污染源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程序(M01),經本局人員於108年9月25日執行排放管道有害物質抽測稽查,發現排放管道前之污染防制設備袋式集塵器入口氣體溫度顯示僅76.1℃,經查係溫度計損壞,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限2020-03-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19-08-21
(2016-12-20)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8-080014
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派員於105年12月20日至旨揭廠稽查時,發現旨揭廠之廢水處理設施未依規定按次記錄污泥產生、貯存、清運情形並每月統計;前述情事,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規定。
不須改善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10-04
(2018-06-12)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450000元整,並限於107年12月9日前改善完成。限改日期:107年11月06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7-100006
事由:本局稽查人員107年6月12日執行貴分公司固定污染源事業廢棄再利用程序(M01)排放管道(P101)戴奧辛污染物稽查採樣,依「排放管道中戴奧辛類化合物採樣方法(NIEA A807.75C)」檢測結果戴奧辛污染物值為1.626 ng-TEQ/Nm3,逾「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2項所訂固定污染源戴奧辛排放標準0.5 ng-TEQ/Nm3,違反行為時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限2018-11-0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450,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18-09-13
(2018-06-12)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限於107年11月19日前改善完成。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20-107-090012
事由:貴分公司於本市小港區龍鳳里大業南路25-1號從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處理業,領有固定污染源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程序(M01)之操作許可證(許可證證號: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E1741-01號),本局於107年6月12日前往貴分公司執行油品含硫量稽查採樣,共採樣燃料油樣品1瓶,經檢測公司以NIEA A443.74C方法分析,其檢測結果該油品含硫量為0.7wt%,超出法規標準值0.5wt%,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第1項規定。
不須改善 100,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18-03-12
(2017-11-07)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80000元整,自本裁處書送達翌日起30日內,完成改善。限改日期:107年04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1條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07-030020
事由:案係經濟部工業局106年11月7日辦理「佶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督導查核相關工作」,本局協助派員會同,發現貴公司產生之衍生廢棄物有害集塵灰(C-0110)與收受廢棄物電鍍污泥(A-8801)混合貯放,未設置專門貯存場所,其地面應堅固,四周採用抗蝕及不透水材料襯墊或構築,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1條第1款規定
限2018-04-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80,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18-03-01
(2017-08-3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並限於107年5月24日前改善完成。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20-107-030001
事由:貴分公司於本市小港區龍鳳里大業南路25-1號從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處理業,領有固定污染源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程序(M01)之操作許可證(許可證證號: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E1741-01號),本局於106年8月31日前往貴分公司執行油品含硫分稽查採樣,共採樣燃料油樣品1瓶(0.1公升),經檢測公司以NIEA A443.74C方法分析,其檢測結果該油品含硫量為0.6wt%,超出法規標準值0.5wt%,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第1項規定。
不須改善 200,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17-10-26
(2017-08-3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本案應於107年1月4日前改善完成)限改日期:107年01月0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06-100032
事由:本局稽查人員106年8月31日執行貴分公司旨揭製程(M01)排放管道(P102)異味污染物稽查採樣,依「排放管道中異味污染物採樣及其測值之測定方法(NIEA A201.14A)」檢測結果異味污染物值為9770,逾「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2項所訂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1000,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限2018-01-0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00,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17-09-26
(2017-07-27)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本案應於106年11月30日前改善完成)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06-090037
事由:貴分公司於本市小港區龍鳳里大業南路25-1號從事廢棄物再利用,領有固定污染源廢棄物再利用程序(M01)之操作許可證,經環保署於106年7月11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分公司填充式洗滌塔(A103)之洗滌液添加量未符合其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程序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中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操作條件:填充式洗滌塔(A103)監測洗滌液添加量7~8公噸/日;現場檢視洗滌液添加量水錶顯示為1415.87m3,惟貴分公司操作日報所載7月10日水錶讀值為1447m3,嗣後貴分公司提出水錶維修佐證資料,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復於106年7月27日再次派員督察,發現貴分公司填充式洗滌塔(A103)之洗滌液添加量水錶顯示為1583.82m3,再核對其操作日報所載水錶讀值為1575m3,仍有不相符情形,認定貴分公司空氣污染防制監測設施未正常運作,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4-19
(2016-12-12)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6-040015
事由:現場貯存產出之廢耐火磚,惟該公司未於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內填報該項廢棄物產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4-19
(2016-12-12)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6-040016
事由:經查貴公司使用重油為燃料,惟105年5月至10月未於網路申報該項原料使用情形,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4-19
(2016-12-12)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06-040017
事由:貴公司產出事業廢棄物含銅及其化合物集塵灰(代碼:C-0110),以太空袋盛裝,未依規定每袋標示產出廢棄物之事業名稱、貯存日期、成分及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之標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
不須改善 60,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17-04-13
(2017-03-17)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限期於106年5月27日前改善完成。限改日期:106年05月2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6-040015
事由:貴分公司於本市高雄市小港區大業南路25之1號從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程序(M01),經查該製程現場使用燃料為再生燃料油,與操作許可證登載內容項目(4~6號重油)不符,上述未依許可證內進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
限2017-05-2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17-03-13
(2016-10-27)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並限於106年5月14日前改善完成。限改日期:106年05月1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6-030013
限2017-05-1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50,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17-01-16
(2016-09-22)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3月0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20-106-010017
限2017-03-0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5-10-08
(2015-08-04)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4-100014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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