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
2021-11-04 (2021-10-21)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文號:40-110-110003 陳情或撤銷結果:駁回,顯已違反廢清法第9條第1項之法定義務,其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尚難認無過失,依行政罰法第7條第2項規定自得推定訴願人具有過失。 事由:查貴公司設籍於本縣和美鎮竹營里孝義路221巷36弄臨60號,案經本局會同彰化縣警察局於110年10月21日於本縣福興鄉漢寶交流道與臺17線交叉口附近執行今(110)年度廢棄物清運車輛攔檢計畫,攔檢時貴公司以自用大貨車(車號:KEH-9333)載運砂土混有廢棄蚵殼一車次,惟未隨車持有載明該批廢棄物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無法證明來源與流向,案經本局110年10月21日現場攔獲查證屬實。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