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榮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企業統一編號: 16920995
企業名稱: 瑞榮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工廠基礎資料

裁罰紀錄

瑞榮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5-06-09
(2025-05-08)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30000元整,限期於114年9月1日前改善完成。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14-060014
事由:貴公司於本市仁武區仁心路312-3號從事瀝青混凝土製造程序(M01),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E0703-04號),本局於114年5月8日稽查發現該製程旋轉式乾燥爐(E010)及拌合機(E004)分別有明顯廢氣及煙塵逸散情形,與許可證所載「密閉收集至旋風分離器(A001、A003)及脈動式袋式集塵器(A002、A004)處理」內容不符;貴公司未依許可核定內容有效收集製程設備產生之空氣污染物,同時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及第24條第2項規定。
不須改善 330,000
尚未繳款
2023-04-17
(2022-11-22)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12-040017
事由:案係本局於111年11月22日16時31分前往稽查,於瑞榮瀝青股份有限公司廠區周界外,發現廠區內從事瀝青材料生產製造時,因機台間連接處所使用之防塵網破損,所產生之粒狀污染物無法有效收集及處理,致明顯粒狀污染物逸散至大氣中造成空氣污染,上開行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在各級防制區或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從事燃燒、融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或其他操作,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或他人財
不須改善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12-18
(2019-11-1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期於109年3月18日前改善完成。 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8-120032
事由:貴公司於本市仁武區仁心路312-2號從事瀝青混凝土製造程序(M01)及堆置場作業程序(M02),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高市環局操許證字第E0703-02、E0318-02號)。經本局稽查人員於108年11月11日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人員稽查發現,(M01)製程作業區露天堆置爐石,該爐石堆置區域未位於操作許可證所載各堆置場範圍內(包含(M01)-X001、X002、(M02)-X201、X202、X203),明顯與操作許可所載內容不符。貴公司未依所領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核定內容進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11-07
(2018-12-1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15條第4項
文號:45-108-110001
事由:案係民眾陳情,本局環境稽查科107年12月11日派員至本市仁武區仁新段93-1、93、94及97地號稽查,發現該處遭堆置瀝青混凝土刨除料,復於107年12月21日會同仁新段97號地主巫信廷、巫信駿會勘,地主表示係委託吳○○所為,又於108年1月9日會同吳○○會勘○○表示上開廢瀝青混凝土刨除料,來源為貴公司承攬本市中山路道路刨除工程產出,惟貯存設施未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施,已違反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15條第4項暨營建事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第9條第1款規定。
不須改善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11-07
(2018-12-1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18條
文號:45-108-110002
事由:係民眾陳情,本局環境稽查科107年12月11日派員至本市仁武區仁新段93-1、93、94及97地號稽查,發現該處遭堆置瀝青混凝土刨除料,復於107年12月21日會同仁新段97號地主巫信廷、巫信駿會勘,地主表示係委託吳○○所為,又於108年1月9日會同吳○○會勘○○表示上開廢瀝青混凝土刨除料,來源為貴公司承攬本市中山路道路刨除工程產出,惟貴公司未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十月月底前連線申報前季再生資源收受、貯存、回收再利用情形及再生產品名稱、數量、營運狀況等資料,已違反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18條暨「營建事業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四(三)規定。
不須改善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3-10
(2017-01-25)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6款
文號:20-106-030012
事由:本局派員於106年1月25日10時30分至仁武區仁心路312之3號貴公司廠區東北方周界外旁發現自廠內乾燥機設備逸散出明顯粒狀污染物(白煙)情事,經查貴公司從事瀝青混凝土製造,雖設有旋風分離器及袋式集塵器,惟未有效收集及處理而自乾燥機設備處逸散出明顯粒狀污染物(白煙)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6款規定。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6-09-10
(2016-08-19)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11月0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5-090013
限2016-11-0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5-05-15
(2015-04-09)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4年07月2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
文號:20-104-050032
限2015-07-2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1-08-18
(2011-06-14)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0年07月14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2項
文號:20-100-080022
限2011-07-1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0-04-14
(2010-02-09)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099-040009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