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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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14 (2016-05-05)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請停止上述廢棄物再利用行為或取得再利用機構之資格後始得為之。倘再經相關環保機關勾稽或稽查等,查獲違規實情仍將依法辦理。另再利用機構對於事業廢棄物(廢塑膠)再利用之日期、種類、名稱、數量、再利用用途、事業名稱及剩餘廢棄物之處置,應作成紀錄,並妥善保存3年,留供查核。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8條第2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文號:40-105-060008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