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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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20 (2015-04-02) |
苗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檢具廢清書變更申請,送本局審查核准及有害事業廢棄物「廢液閃火點小於60℃(不包含乙醇體積濃度小於24%之酒類廢棄物),C-0301」之貯存設施,未標示產生廢棄物之事業名稱、貯存日期、數量、成分及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之標誌等情事,限期於104年6月15日前檢齊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申請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報請本局審驗,如未依限送達前開文件,視為未改善完成,將依法按日連續處罰。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04-050011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