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05 (2024-04-30)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1項,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7條第1項第1款第1目 文號:21-113-120141 事由:貴公司所有車號MMA-8858重型機車,於113年4月30日行經本市北區公園路773號,經本局透過車牌辨識系統執行未定檢機車稽查作業,查臺端車輛未依規定實施113年度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已逾應定檢期限仍未實施,依法逕行告發。﹝發照月份:4月﹞ |
否 |
不須改善 |
500 尚未繳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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