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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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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0 (2023-05-17)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4000元整,命貴中心收到裁處書翌日起「堆置場程序」停工;另限期於112年9月4日前改善完成(與裁處書一併檢送空白改善完成報告書一份),並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向本局報請查驗,屆期未檢具者視為未完成改善,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4年08月15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12-080009 事由:貴服務中心(管制編號:D3204697)於臺南市安南區科工段171-2地號堆置未過篩轉爐石,經本局112年5月17日派員進行跨科室聯合稽查,現場以測距儀量測地平面上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測得堆置體積總計約9,357.368立方公尺,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第5批第2類(新設、變更及已設立固定污染源)堆置場程序公告條件一:「同一公私場所,其地平面上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堆置場之總設計或實際堆置體積在3,000立方公尺以上或堆置量在6萬公噸/年以上者」,屬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惟貴服務中心未依規定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即逕行操作,上開缺失有稽查單、照片及相關資料可稽。 |
否 |
限2025-08-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4,000 無分期已繳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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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8 (2019-10-14)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臺南市環境清潔自治條例第11條第1項 文號:41-108-100280 事由:本局於108年10月14日派員至本市貴中心執行公廁稽查時,發現貴中心轄管西側公園男廁兩處公廁其廁間無掛鉤或置物架、便器及洗手台髒污,門窗及牆壁績塵、未指定清潔人員負責管理及維護、無檢查紀錄表及出勤紀錄表及設備故障未於指定時間維修等,其缺失分別達36點(詳見臺南市公共廁所清潔維護管理辦法附表二之缺失記點原則。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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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8 (2019-10-14)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臺南市環境清潔自治條例第11條第1項 文號:41-108-100281 事由:本局於108年10月14日派員至貴中心執行公廁稽查時,發現貴中心轄管東側公園男廁兩處公廁其廁間無掛鉤或置物架、便器及洗手台髒汙,門窗及牆壁績塵、未指定清潔人員負責管理及維護、無檢查紀錄表及出勤紀錄表及設備故障未於指定時間維修等,其缺失分別達44點(詳見臺南市公共廁所清潔維護管理辦法附表二之缺失記點原則)。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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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6 (2019-05-22)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8-080019 事由:貴中心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8年5月22日派員督察,查貴中心107年5月及7月有機性污泥(D-0901)實際產出量分別為35.323公噸、41.095公噸,惟上網申報產出量分別為33.338公噸、39.181公噸,未正確申報產出量。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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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6 (2017-08-30)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1月2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06-120065 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8月30日至貴中心稽查,經查貴中心污水處理產生之有機污泥(D-0901)貯存地點未設有防止地面水、雨水流入、滲透之設備,且未於明顯處標示廢棄物名稱。 |
否 |
限2018-01-2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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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05 (2012-06-25)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01年09月1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19條 文號:30-101-090005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102年2月5日環署訴字第1010094521號函撤銷原處分 |
否 |
限2012-09-19前改善 不須改善 |
60,000 不須繳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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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22 (2010-08-09)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40000元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099-100005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稽查採樣或檢測程序有瑕疵,本件廢水樣品經SGS進行分析時,僅以稀釋方法,不符合水中生化需氧量檢測方法之規定 |
不須改善 |
140,000 不須繳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