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區實業社

企業統一編號: 17677688
企業名稱: 北區實業社

工廠基礎資料

裁罰紀錄

北區實業社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4-07-30
(2023-11-16)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84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2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
文號:40-113-070044
事由:貴行號為廢機動車輛回收業,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證號:桃回收字第0059-7號),查獲貴行號於111年6月21日將廢機動車輛拆解之廢塑膠混合物,委託領有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金上利股份有限公司載運至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證之明鴻資源回收企業社處理,該廢棄物並遭棄置於苗栗縣造橋鄉東興段257、258、340、341、342、264、337、339及343等9筆地號(土地使用類別含丙種建築用地、農牧用地及交通用地),惟查貴行號未先與金上利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委託清除廢棄物之書面契約。
限2024-02-0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840,000
分期繳款中
2024-06-18
(2024-04-18)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4月2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
文號:41-113-060007
事由:貴事業於本市平鎮區北富里關爺南路279號從事廢機動車輛回收業,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桃回收字第0059-7號),案經本局113年4月18日派員前往稽查,查獲貴事業之廢機動車輛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未保持清潔,且有廢棄物污染地面及積水情形,另廠內油污經雨水帶出流至廠外溝渠。
限2024-04-2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0
分期繳款中
2024-02-05
(2023-11-16)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84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2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
文號:40-113-020006
事由:案經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112年11月16日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執行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指揮檢警環搜索行動,查貴社為廢機動車輛回收業,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證號:桃回收字第0059-7號),查貴社於111年6月21日將廢機動車輛拆解之廢塑膠混合物,委託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之業者(明鴻資源回收企業社)處理,數量計1車次37.34公噸,該廢棄物並遭棄置於苗栗縣造橋鄉東興段257、258、340、341、342、264、337、339及343等9筆地號(土地使用類別含丙種建築用地、農牧用地及交通用地)。

訴願駁回
限2024-02-0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840,0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2024-02-05
(2023-11-16)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52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2月01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
文號:40-113-020007
事由:案經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112年11月16日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執行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指揮檢警環搜索行動,查貴社為廢機動車輛回收業,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證號:桃回收字第0059-7號),查貴社於111年6月21日將廢機動車輛拆解之廢塑膠混合物,委託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之業者(明鴻資源回收企業社)處理,數量計1車次37.34公噸,該廢棄物並遭棄置於苗栗縣造橋鄉東興段257、258、340、341、342、264、337、339及343等9筆地號(土地使用類別含丙種建築用地、農牧用地及交通用地)。上述廢棄物清除前未與受託清除與處理者簽訂書面契約。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訴願人之污染程度(A)應適用『(一)未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規定貯存或清除,A=1』基準,原處分機關卻以『(三)一行為其行為事實符合前述態樣達2種以上,A=3』之基準
限2024-02-01前改善
不須改善
2,520,0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