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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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2 (2023-08-23)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9月1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文號:30-112-100004 事由:案經本局前往本市鳳山區建國路一段鳳山溪稽查時,發現有一座廠房(位鳳山區建國路一段230-1號)排放白色混濁廢(污)水,經查該廠房為台端所有,係為自助餐館之中央廚房,廠內進行食材清洗、處理及烹調,設有一座油水分離槽,惟處理效果不佳,致含油污及懸浮固體之廢(污)水排出廠外,現場採集排放水樣送驗,水質化驗結果:懸浮固體194mg/L(標準限值為30mg/L)、油脂18.3mg/L (正己烷抽出物,標準限值為10mg/L)、生化需氧量1300mg/L(標準限值為30mg/L)及化學需氧量2010mg/L(標準限值為100mg/L),造成污染影響水體品質,查台端所有工廠位於鳳山溪流域水污染管制區,依據上述污染事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 |
否 |
限2023-09-1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12-07 (2022-08-1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文號:41-111-120286 事由:從事餐飲業,油污未妥善處理,致污染水溝。 |
否 | 不須改善 |
2,4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10-04 (2022-08-1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文號:41-111-100039 事由:從事餐飲業,油污未妥善處理,致污染水溝。 |
否 | 不須改善 |
2,400 尚未繳款 |
2021-02-17 (2020-11-1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文號:41-110-020515 事由:從事餐飲業,油汙、廢水未妥善處理,致污染環境。 |
否 | 不須改善 |
2,4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