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伸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企業統一編號: 20891326
企業名稱: 禾伸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工廠基礎資料

裁罰紀錄

禾伸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龍潭二廠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3-05-16
(2022-08-23)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11月1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2-050081
事由:本局於111年8月23日派員至貴廠稽查,查獲製程產生之廢液(閃火點小於60度C之有害事業廢棄物(C-0301))進行混和廢液蒸餾之行為,屬廠內再利用,惟貴廠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定該廢棄物處理方式為委託處理,未經核准廠內自行再利用,未依廢清書登載內容清除處理。
限2022-11-1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2-09-28
(2022-08-12)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12月2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
文號:20-111-090018
事由:貴公司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印刷電路板製造程序-印刷電路板組件製造程序(M02),證號:H5110-02號」,屬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8年8月6日公告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及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之公私場所。惟與本府勞動檢查處確認,貴公司設置之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張○○亦設置為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有兼任環保法規以外其他法規及所定專責(任)人員之情形,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規定及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
限2022-12-2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5-09-01
(2015-07-30)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4年10月2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4-090004
限2015-10-2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5-08-25
(2015-07-30)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4-080029
不須改善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1-11-16
(2011-10-31)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10000元整。限改日期:100年12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0-110019
限2011-12-30前改善
待改善
1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0-07-29
(2010-06-25)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099年09月27日。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
文號:30-099-070047
限2010-09-27前改善
待改善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0-02-25
(2009-12-15)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099年04月30日。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099-020015
限2010-04-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9-10-06
(2009-08-29)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10000元整。限改日期:098年10月15日。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098-100005
限2009-10-15前改善 1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禾伸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12-06-14
(2012-03-12)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1-050013
不須改善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0-09-23
(2010-07-23)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10000元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099-090039
不須改善 1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0-09-23
(2010-07-28)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099年11月23日。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099-090015
限2010-11-2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9-12-22
(2009-11-25)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098-120026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9-05-27
(2009-04-30)
臺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
文號:45-098-050002
不須改善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