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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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1 (2019-09-20)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自108年09月20日起停止作為、停止貯存、停工、停產。命停工處分(即不得操作任何未經取得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8-100031 事由:該公司使用鍋爐從事木製品製造作業,經查現場鍋爐蒸氣產生程序總設計蒸發量登載為6公噸/小時,已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惟該公司尚未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逕行作業。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08-07-17 (2008-06-09)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097-070003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