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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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2 (2021-05-25)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文號:30-110-090001 事由:查獲貴公司玻璃纖維穿孔清洗後,廢水流入小型沉澱池直接溢流,致廢水棄置於八寶圳污染水體屬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01-04 (2020-07-03)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並命立即停工,因貴公司已提出減少機台量、減少有機溶劑使用量,使其有機溶液年使用量低於許可公告條件(20公噸/年以上),核認已完成改善,故不另予限期改善並認定改善完成。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0-010002 事由:本局於109年7月3日派員至貴公司(地址:臺中市豐原區翁子里富翁街260巷139號)執行稽查作業,查核製程運作中,廠內製程流程為將玻璃纖維混合環氧樹脂及丁酮,以滾筒成型(片)後自然風乾,經疊片及裁切,再經加熱(電熱)加壓成型(弓臂),且有於箭後端黏貼羽片,其中使用環氧樹脂、丁酮、離型劑及黏著劑,108年合計用量為22.222公噸,已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8批有機溶劑作業程序中「同一公私場所有機溶劑總實際使用量達20公噸/年以上」之條件,依規定應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後始得進行設置及操作,惟截至查核當日貴公司尚未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即逕行現場製程設備設置及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