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典範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企業統一編號: 22101544
企業名稱: 台灣典範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工廠基礎資料

裁罰紀錄

台灣典範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2-07-27
(2022-06-02)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文號:30-111-070009
事由:原案係貴公司於111年3月16日以典字第11136275200號函向本局提報專責人員「潘昀壬」離職一案並啟動代理機制(由「鍾焜城」代理職務,代理期:111年3月18日至111年6月17日間)。 上述申請案依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規定,貴公司應於代理期滿前15日內完成同一級別以上之合格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核定設置(即111年6月2日),惟貴公司遲至同年6月8日始於「事業及污水下水道廢(污)水管理系統」向本局提出專責人員變更申請,已違反前述管理辦法規定事項。
不須改善 15,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7-26
(2021-04-1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
文號:30-110-070021
事由:貴公司於110年5月28日於「水污染源管制暨水質保護資訊管理系統」提報專責人員異動申請案,該申請案內容如下: 設置廢(污)水專責人員博豪○○。 註銷廢(污)水專責人員黃俊○○。 上述申請案依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應於離職事實發生後15日內,以書面方式向本局備查,前述黃俊○○於110年4月1日離職,惟貴公司遲至同年5月28日向本局提出申請,已違反前述管理辦法規定事項。
不須改善 15,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8-16
(2019-06-2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文號:30-108-080011
事由:本局前於108年4月16日以高市環局土字第10833740100號函同意貴公司由代理人杜○○代理甲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其中已敘明代理期限至108年6月25日止,惟貴公司未於代理期滿前完成專責人員核定設置,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規定。
不須改善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6-08-30
(2015-10-19)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75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3條第2項
文號:30-105-080018
不須改善 17,5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6-07-25
(2016-06-2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05月2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3條第3項
文號:20-105-070038
限2016-05-2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6-01-19
(2015-08-3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5-010011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6-01-19
(2015-08-3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5-010012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5-10-23
(2015-08-28)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限期於104年11月30日前改善完成。限改日期:104年12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4-100040
限2015-12-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1-04-11
(2011-03-0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2項
文號:40-100-040007
不須改善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0-05-12
(2010-03-25)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099年05月30日。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21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
文號:30-099-050007
限2010-05-30前改善
待改善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