螢和興業有限公司

企業統一編號: 22254800
企業名稱: 螢和興業有限公司

工廠基礎資料

裁罰紀錄

螢和興業有限公司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2-02-10
(2021-12-0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6695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30-111-020005
事由:貴公司係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因廢水量過大,造成原廢水經陰井溢流至雨水溝,抽取泵來不及抽送,致廠內雨水溝截流處溢流至廠外地面水體造成污染惟未於發生事故後3小時內通知本局,且未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上揭行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依法告發。
不須改善 166,950
已分期已繳清
2022-01-04
(2021-10-18)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
文號:30-111-010002
事由:螢和公司未依規定記錄廢水處理設施產生之電鍍污泥(A-8801)產生量、貯存、清除數量及未設置廢水處理之電錶,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事業廢水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
不須改善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2-01-04
(2021-10-18)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3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
文號:30-111-010003
事由:螢和公司未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相關文件,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通過文件可供查核,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3條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
不須改善 1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12-22
(2021-04-0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9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40-110-120014
事由:貴公司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廢油漆渣(閃火點35℃,核屬有害事業廢棄物),致廢油漆渣棄置於旗山區○○○段○○○地號土地,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規定。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
不須改善 1,920,000
不須繳納
2021-12-22
(2021-04-0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960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14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0-120015
事由:貴公司係屬公告列管事業(金屬製品製造業,資本額2000萬元),未將產生之廢油漆渣(閃火點35℃,核屬有害事業廢棄物)及電鍍製程之廢水處理污泥(A-8801)填報於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且未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逕自營運,致廢油漆渣棄置於旗山區○○○段○○○地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
不須改善 960,000
不須繳納
2021-12-22
(2021-04-0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9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10-120016
事由:貴公司係屬公告列管事業(金屬製品製造業,資本額2000萬元),未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油漆渣(閃火點35℃,核屬有害事業廢棄物)及電鍍製程之廢水處理污泥(A-8801)流向,致廢油漆渣棄置於旗山區○○○段○○○地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
不須改善 960,000
不須繳納
2021-12-22
(2021-04-0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88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
文號:40-110-120018
事由:貴公司委託清理產生之廢油漆渣(閃火點35℃,核屬有害事業廢棄物)及電鍍製程之廢水處理污泥(A-8801),未與清除處理者簽訂書面契約,致廢油漆渣棄置於旗山區○○○段○○○地號,違反廢棄物清理第36條第1項暨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規定。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
不須改善 2,880,000
不須繳納
2021-12-22
(2021-11-04)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2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1條第4款
文號:40-110-120017
事由:貴公司電鍍製程之廢水處理污泥(A-8801)貯存位置未標示產生廢棄物之事業名稱、貯存日期、數量、成分及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之標誌,且未於明顯處,設置白底、紅字、黑框之警告標示,違反廢棄物清理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2項第1款、第11條第4款規定。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
不須改善 60,000
不須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