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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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9 (2017-07-24) |
南投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0月2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6條,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2條 文號:30-106-090004 事由:1.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查時,核准之水污染防治許可文件中,核有污泥帶濾式脫水機應每月紀錄1次,現場督查其106年5月份至7月份廢水處理設施每日操作紀錄,未依規定按次紀錄並每月統計污泥之產生、貯存、清運量,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規定。 2.督查時,廢水處理專責人員及其代理人均未會同查核,據張添在經理表示,上開專責人員及代理人係屬羅布森股份有限公司人員,未常駐於貴公司,每月由昶茂微生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派員巡檢,每月約巡檢2~3次,現場查廢水處理專責人員及其代理人亦未有請假紀錄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供查閱,另查核106年5月份至106年7月份廢水處理每日操作紀錄簽名欄,皆非專責人員或其代理人簽章確認,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管理辦法第16、22條規定。 3.該事業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及代理人共2員,該2員未能常駐在場,亦未有請假紀錄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供查閱,另查核106年5~7月份大淶閣廢水處理設施每日操作紀錄簽名欄,簽名者有3人,該3人為天廬事業員工,而非專責人員或其代理人簽章確認,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6條、第22條規定。 |
否 |
限2017-10-2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09-19 (2017-07-24) |
南投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6-090003 事由:1.查該事業所提經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中,廚餘事業廢棄物最大月產生量為0.6公噸,未以網路申報;有機性污泥最大月產生量0.02公噸,亦未以網路申報產出、貯存、清理情形,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2.查該事業106年5~7月份大淶閣廢水處理設施每日操作紀錄,未依規定按次紀錄並每月統計污泥之產生、貯存、清運量,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規定。3.該事業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及代理人共2員,該2員未能常駐在場,亦未有請假紀錄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供查閱,另查核106年5~7月份大淶閣廢水處理設施每日操作紀錄簽名欄,簽名者有3人,該3人為天廬事業員工,而非專責人員或其代理人簽章確認,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6條、第22條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5-04-07 (2014-08-18) |
南投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9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4-040002 |
否 | 不須改善 |
90,000 已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