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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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6 (2021-08-30) |
雲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1月1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0-120003 事由:貴公司從事廢活性碳再生作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0年8月30日及31日會同佳美環境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執行煙道(P001)採樣檢測結果,氮氧化物檢測值343ppm(排放標準150ppm)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2-01-1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09-29 (2021-07-30) |
雲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5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11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文號:20-110-090013 事由:貴公司從事廢活性碳再生作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0年7月30日查核,發現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洗滌器(編號A001)入口氣體溫度未達攝氏400度至600度區間,未依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文件核定事項進行操作;另查其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袋式集塵器(编號A002)底部產生洩漏孔洞致集塵灰逸散於周界大氣環境中,未有效收集空氣污染物及維持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正常運作等情事,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及第24條第2項、第4項規定。 |
否 |
限2021-11-0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05,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08-26 (2021-07-22) |
雲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9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0-080024 事由:貴公司領有固定污染源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M01)操作許可證,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0年7月22日派員至貴公司(雲林縣斗六市榴南里斗工五路1號)稽查,發現袋式集塵器壓降有不符合情形,其中,A003壓降為3cmH2O(許可設置條件為5-20cmH2O)、A004壓降為8cmH2O(許可設置條件為10-30cmH2O),顯未依許可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 |
否 |
限2021-09-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