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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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9 (2020-04-07)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10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9-070014 事由:貴廠領有本府核發固定污染源「熱媒加熱程序(M03)」操作許可證(環空操證字第H3042-04號),屬應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製造程序,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09年4月7日至貴廠進行排放管道(P003)稽查檢測,污染源熱媒鍋爐(E007)操作中,檢測結果顯示:排放管道P003粒狀污染物檢測濃度為151mg/Nm3,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附表1規定,粒狀污染物(重量濃度)燃燒過程不得大於100mg/Nm3,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1款及「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裁處罰鍰。 |
否 |
限2020-10-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