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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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31 (2024-06-07) |
新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95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13-120020 事由:貴公司所起造之「集合住宅新建工程(管制編號:F031****)」,係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營建工地,領有本局核准之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下稱削減計畫),稽查時現場無作業情形,惟場內沉砂池未依削減計畫規定之頻率定期維護、清理淤砂,並記錄清理維護時間及方法,致排放管線進入水體處及其周圍環境有明顯可見之沉積污泥未予以清除,核屬未依核准之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實施。 |
否 | 不須改善 |
29,5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12-31 (2024-06-07) |
新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13-120021 事由:貴公司所起造之「集合住宅新建工程(管制編號:F031****)」,係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營建工地,領有本局核准之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下稱削減計畫),惟貴公司未於起造人變更事實發生之翌日起30日內辦理削減計畫內基本資料變更,核屬未依核准之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實施。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09-25 (2024-08-21) |
新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875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0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1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8條 文號:23-113-090008 事由:本局派員至貴公司辦理之「立源建設樹林東園段廠辦新建工程」(管制編號:F110F7****-1)複查,並依「營建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查獲下列缺失事項計點合計16點,影響防制效果:(一)車行路徑:營建工地內之車行路徑舖面未清洗,致影響防制效果,記缺失4點。(二)工地出入口:工地內無設置洗車台空間,而設置加壓沖洗設備時,未妥善處理洗車廢水,記缺失4點。(三)結構體:覆蓋於營建工地結構體施工架(鷹架)外緣之防塵布或防塵網,未將工程結構體及其外牆完全覆蓋或破損,致影響防制效果,記缺失4點。(四)監測錄影及記錄:未依管理辦法附表四監測儀表項目及頻率規定進行記錄、攝影鏡頭設置數量不足,記缺失4點。 |
否 | 不須改善 |
187,5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06-06 (2024-05-13) |
新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0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1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2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8條 文號:23-113-060002 事由:本局依「營建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於貴公司辦理之「立源建設樹林東園段廠辦新建工程(管制編號:F110F71***-*),查獲下列缺失事項達58點,影響防制效果: 1.工地周界:工地周界設置之圍籬,未涵蓋全部工地區域,記缺失4點。 2.物料堆置:未依規定採行覆蓋防塵布、防塵網或配合噴灑化學穩定劑等設施之一,記缺失10點。 3.車行路徑:營建工地內之車行路徑,未採行防制設施,記缺失10點。 4.工地出入口:營建工地運送具粉塵逸散性之工程材料、砂石、土方或廢棄物之車行出入口無設置洗車空間,且未以加壓沖洗設備清洗,記缺失10點。 5.結構體:覆蓋於營建工地結構體施工架(鷹架)外緣之防塵網,未將工程結構體及其外牆完全覆蓋或破損,致影響防制效果,記缺失4點。 6.上層物料輸送:輸送管道出口未設置可抑制粉塵逸散之圍籬或灑水設施,記缺失10點。 7.監測錄影及記錄:施工規模達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條件,未設置監測儀表、未依管理辦法附表四監測儀表項目及頻率規定進行記錄及錄製影像未保存一個月備查,記缺失10點。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06-12 (2023-05-11) |
新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0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1條 文號:23-112-060004 事由:本局依「營建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於貴公司主辦之工地查獲下列缺失事項達54點,影響防制效果: 1.工地周界:未設置定著地面之全阻隔式圍籬或防溢座,記缺失10點。 2.物料堆置:未依規定採行覆蓋防塵布、防塵網或配合噴灑化學穩定劑等設施之一,記缺失10點。 3.車行路徑: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未採行防制設施,記缺失10點。 4.裸露區域:營建工地裸露區域未採行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防制設施之一,記缺失10點。 5.工地出入口:營建工地運送具粉塵逸散性之工程材料、砂石、土方或廢棄物之車行出入口未設置洗車設備,或無設置洗車空間,且未以加壓沖洗設備清洗,記缺失10點。 6.結構體:覆蓋於營建工地結構體施工架(鷹架)外緣之防塵布或防塵網,未將工程結構體及其外牆完全覆蓋或破損,致影響防制效果,記缺失4點。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