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
2021-07-30 (2021-06-11)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42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委託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10年08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0-070022 事由:貴公司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經本局於110年6月11日派員前往稽查,並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現場檢驗結果氫離子濃度指數(pH)檢測值11.1(標準值6-9),未符合金屬表面處理業放流水標準。 |
否 |
限2021-08-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4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12-24 (2020-09-07)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2月28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9-120061 事由:貴公司永德廠從事汽車零件表面處理作業,109年9月7日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會同本局執行高潛勢水污染事業督察專案時,發現貴公司永德廠汽車零件製造程序中有產生廢漆渣(D-1701)、不良品廢塑膠(D-0299)及無機污泥(D-0902)等,未依規定於事業廢棄物網路申報系統中申報。 |
否 |
限2021-02-2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12-24 (2020-09-17)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2月28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9-120060 事由:貴公司永德廠從事汽車零件表面處理作業,109年9月7日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會同本局執行高潛勢水污染事業督察專案時,發現貴公司永德廠汽車零件製造程序中有產生廢漆渣(D-1701)、不良品廢塑膠(D-0299)及無機污泥(D-0902)等,惟經審查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中並未登載。 |
否 |
限2021-02-2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12-24 (2020-10-28)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2月28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9-120070 事由:貴公司從事汽車零件表面處理作業,109年10月28日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會同本局執行高潛勢水污染事業督察專案時,發現貴公司登記地址為仁德區保安里開發四路13號,惟查貴公司位於仁德區中正路1段125巷162號廠區製程所產生之廢棄物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之事業,貴公司未提送本局審核逕自將此處所產生之廢塑膠混合物(D-0299)、生活垃圾(D-1801)申報為貴公司永德廠產出。 |
否 |
限2021-02-2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11-06 (2020-09-07)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1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 文號:30-109-110005 事由:行政院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9年9月7日派員前往稽查,發現貴公司製程清洗區產生之鹼性廢水(試紙檢測pH約10~11)未妥善收集處理,疏漏至廠區雨水溝。行政院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9年9月7日派員前往稽查,發現貴公司製程清洗區產生之鹼性廢水(試紙檢測pH約10~11)未妥善收集處理,疏漏至廠區雨水溝。 |
否 | 不須改善 |
11,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05-24 (2017-02-23)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5000元整,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規定,命文到翌日起全部停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6-050033 事由:貴公司從事汽車零件加工作業,未領有廢(污)水排放許可文件,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2月23日派員稽查,並於貴公司排放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懸浮固體檢驗值119mg/L,標準值30mg/L,未符合金屬表面處理業放流水標準。 |
否 | 不須改善 |
105,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1-05-03 (2011-03-23)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限改日期:100年05月19日。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 文號:21-100-050023 |
否 |
限2011-05-1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