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福有限公司

企業統一編號: 23072933
企業名稱: 油福有限公司

工廠基礎資料

裁罰紀錄

油福有限公司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2-01-04
(2021-11-1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文號:41-111-010124
事由:營業場所環境髒亂,油污、廢水等未妥善處理,致污染水溝或地面。
不須改善 2,4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2-01-03
(2021-11-1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11-010002
事由:案係民眾陳情,本局110年11月11日派員至本市大寮區成功路209巷18號稽查,發現貴公司製程產生之廢塑膠桶、廢紙及廢塑膠袋露天堆置,無設置貯存設施致滲出水污染地面及散發惡臭情事,另廢塑膠桶、廢紙及廢塑膠袋貯存地點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2-25
(2020-12-17)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3月1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文號:30-110-020013
事由:貴公司從事製糖食品加工作業,其廠內製程區清洗產生之廢水未妥善收集處理直接排至廠內集水井排至化糞化池旁管線排出廠外流入鳳山圳,並造成污染影響水體品質。再查,貴公司所有工廠位於鳳山溪流域水污染管制區,依據上述污染事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
限2021-03-1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6-20
(2020-04-2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5月2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文號:30-109-060009
事由:案經本局接獲民眾陳情前往稽查時,於本市鳥松區美山路70巷上游端箱涵下發現有廢水排放,經會同貴公司人員進廠稽查發現,廠後方外面排溝發現有水逕由廠內收集井排溝排出廠外,現場採集水樣送驗;另查貴公司從事製糖製品加工作業,其廠內蒸汽水及製程區清洗地板產生之廢水經收集後,未妥善處理直接排出廠外流入鳳山圳,並造成污染影響水體品質。再查,貴公司所有工廠位於鳳山溪流域水污染管制區,依據上述污染事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
限2020-05-2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11-07
(2019-09-19)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40-108-110017
事由:案係民眾陳情,本局環境稽查科108年9月19日派員由鳳山圳滯洪池向上游巡查,沿線河面漂有浮渣,循線往上游巡查至貴公司,發現貴公司廠內收集溝收集製程及清洗用水,流至集水池後排出廠外,循水路污染鳳山溪,貴公司未依規定將未經廢水處理設施處理之製程廢液委託合法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
不須改善 18,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11-07
(2019-10-04)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40-108-110074
陳情或撤銷結果:資料鍵入錯誤,重覆開立
事由:該公司產出廢水屬一般事業廢棄物,上述行為已涉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之規定
不須改善 18,000
不須繳納
2019-09-06
(2018-07-20)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30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8-090020
事由:本局環境稽查科107年7月20日派員至本市大寮區成功路209巷18號稽查,發現貴公司廠房外露天堆置糖類製品包裝廢塑膠袋及廢紙類等,惟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且未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12-21
(2018-09-27)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85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30-107-120007
事由:貴公司從事食品製造業,經本局於107年9月27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後方灌溉渠道有油污排放,嗣經會同貴公司人員進廠稽查發現係由廠內鍋爐區輸油管線破裂造成重油未經有效收集致疏漏至廠外灌溉渠道排入鳳山圳,現場貴公司表示當日8時15分上班時發現輸油管線破裂漏油,並經本局通知派員清理油污及維修後,已於10時45分完成止漏及管線更換,現場認定改善完成;另查貴公司廠內設有1公噸儲油槽,並每日使用約400~500公升重油燃燒,核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之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2)貯油場,且現場未設防溢堤防範措施;依據上述污染事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
不須改善 38,5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5-23
(2017-12-0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650000元整,自107年05月24日起停止作為、停止貯存、停工、停產。位於本市大寮區成功路209巷18號廠區產出廢水製程全部停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7-050033
事由:貴公司將廠內製糖廢水利用流經廠區旁之農田水利溝(僅貴公司排放使用)排入鳳山圳,現場採集水樣乙組送驗。嗣經會同貴公司人員進場稽查發現,貴公司從事製糖作業,其製程略以:1.台糖精製糖、二砂糖、2.加水溶解、3.加冬瓜片共煮、4.冷卻、5.成品(冰糖、紅糖、冬瓜糖磚),另查貴公司廢水來源主要有2股,其中廠後方有冷卻水排放係使用地下水進行製程冷卻,其每日排放量約20噸左右,另生產製程共有3個二重鍋(每個容量約2噸)用以生產紅糖、冰糖及冬瓜糖磚,每日生產作業時間約為早上8點至下午5點15分,每個二重鍋每次作業約2小時,即須清洗1次所產生之清洗廢水,皆未經處理直接由廠房後方水利溝排放至鳳山圳,前述清洗(二重鍋)廢水及冷卻水產生方式與排放行為亦經貴公司負責人確認無誤,據此,貴公司每日廢水產生量已達20噸以上,核屬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7款暨「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食品製造業,惟查貴公司未領有廢水排放許可證,現場已請貴公司立即停止排放;另查貴公司當日所排廢水經本局採樣檢測結果為:水溫為44.3℃(最大限值:35℃)、懸浮固體(SS)為102 mg/L(最大限值30mg/L)、生化需氧量(BOD)為21200(最大限值30mg/L)及化學需氧量(COD)為43900mg/L(最大限值100mg/L)皆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上開未符合放流水標準部分,已違反水污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無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部分,亦違反同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

實體駁回
不須改善 1,650,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14-09-01
(2014-07-10)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命停工及限期於103年11月28日前申請取得操作許可證。限改日期:103年10月0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
文號:20-103-090005
限2014-10-0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4-07-16
(2014-06-1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文號:41-103-072494
不須改善 1,5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