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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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2 (2017-07-26)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條件:完成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設置。限改日期:106年11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3條第1項 文號:20-106-090011 事由:經查貴公司固定污染源「灰鐵鑄造程序(M01)」業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2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依附表所定需設置甲級空污專責人員;查貴公司原空污專責人員鄭○○已於106年7月11日離職,貴公司至今未完成同一級別專責人員設置。 |
否 |
限2017-11-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