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25 (2019-12-19) |
新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 文號:30-109-040012 事由:貴公司所屬「杏昌集團樹林廠辦公大樓新建工程」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一級營建工程之建築工程(建照執照:108樹建字第00119號),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中之營建工地,惟未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本局核准,即逕予施工。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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