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企業統一編號: 23205407
企業名稱: 盟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工廠基礎資料

裁罰紀錄

盟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4-08-08
(2024-04-11)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於113年10月15日期限屆滿前,提具改善證明文件(空氣污 染防制設施洗滌塔(A002)於限改屆滿前符合許可證操作條件之紀錄)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81條第1項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依同法第62條第1項規定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10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3-060007
事由:貴公司從事熱浸鋅程序,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及燃料使用許 可證(M01)(證號:N0800-08),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3年4月11日派員稽查時,現場正常運作中,發現該製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洗滌塔(A002)洗滌液流率為40.72m3 /hr,低於操作許可證登載範圍(51~90m3/hr)逾百分之十,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限2024-10-15前改善
待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11-05
(2019-09-17)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81000元整,請依限於108年12月27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者,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其簽名確認後,向本府報請查驗,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 限改日期:108年12月2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8-110004
事由:於放流口採樣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為66.5mg/L (放流水標準限值為3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2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限2019-12-2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81,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11-05
(2019-09-19)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81000元整,請依限於108年12月27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者,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其簽名確認後,向本府報請查驗,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 限改日期:108年12月2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8-110005
事由:於放流口採樣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為63.0mg/L (放流水標準限值為3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1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限2019-12-2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81,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9-23
(2019-08-13)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限期於108年12月19日前完成改善。 請貴公司於期限屆滿前檢具(M01)之A001製程洗滌塔操作參數改善文件及自108年10月份至改善期限前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洗滌塔A001操作紀錄,報請本縣環境保護局查驗,否則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將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8-090007
事由:貴公司於本縣北斗鎮大新里四海路2段1號設廠,從事熱浸鋅程序作業,領有固定污染源熱浸鋅程序(M01)操作許可證(證號:府授環空操證字第N0800-06號),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8年8月13日派員稽查,現場製程操作中,查其防制設施洗滌塔,未符合操作許可之防制設施操作條件規定,查未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7-06
(2018-01-10)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7-070005
事由:於本縣北斗鎮四海路2段1號設廠,從事金屬表面處理相關作業,領有熱浸鋅程序(M01)操作許可證(證號:府授環空操證字第N0800-05號),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1月10日派員稽查,稽查時貴公司M01製程之防制設備洗滌塔(A003)之抽風馬達故障,當時製程仍在操作中,惟現場防制設備洗滌塔(A003)並未依操作許可證內容正常操作。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9-11
(2017-07-10)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3000元整,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之情事規定,涉及繞流排放廢水行為且放流水中重金屬鋅檢測結果超過放流水標準24.8倍、懸浮固體檢測值超過放流水標準127.9倍,屬水污染防治法第73條第1項第7款所稱嚴重影響附近地區水體品質之行為,違規情節重大,本府依規定命令於文到之日起停工(停止廢水產生製程)。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6-090005
事由:1.於周界外巡查時,發現有二處不明排放口刻正排放廢水,立即進場採樣,進場時現場作業中,a.先至不明排放口1採集水樣,查不明排放口1係為逕流廢水排放口(RD02),立即採集一組水樣,檢測結果pH檢測值為12.5(放流水標準6-9)、懸浮固體檢測值為3,840mg/L(放流水標準30 mg/L)、 化學需氧量檢測值為328mg/L(放流水標準100 mg/L)、鋅檢測值為129mg/L(放流水標準5.0 mg/L),據貴公司表示係填充式洗滌塔(A001)因底部漏水維修,其它洗滌塔(A002~A004)補充洗滌水,一時疏忽,致補水過量而溢流至雨水溝,再經由逕流廢水排放口(RD02)排放至承受水體(清水溪)。b.次於不明排放口2採集一組水樣,檢測結果pH檢測值為5.7(放流水標準6-9)、懸浮固體檢測值為83.0mg/L(放流水標準30 mg/L)、鋅檢測值為55.3mg/L(放流水標準5.0 mg/L),經查不明排放口2係為廠區製程旁廢水收集溝,其末端與廠區屋頂雨水排放管匯流後,經由廠區內許可未登載之逕流廢水溝,排放至承受水體(清水溪),稽查當時,製程廢水經地表面漫流至廠區製程旁廢水收集溝後,以前述之流向排放至廠區外承受水體,本縣環境保護局人員現場以紅色染料確認無誤。2.又於放流口採集水樣送驗,檢測結果pH檢測值為12.5(放流水標準6-9),未符合放流水標準。3.另現場量測廢水處理設施各單元操作參數,發現快混槽pH值現場監控面板顯示7.64,本縣環境保護局人員量測結果為4.22,許可登載範圍為6~9,放流槽pH值現場監控面板顯示11.51,本縣環境保護局人員量測結果為12.34,許可登載範圍為6~9,與許可登載數值不符。1.於周界外巡查時,發現有二處不明排放口刻正排放廢水,立即進場採樣,進場時現場作業中,a.先至不明排放口1採集水樣,查不明排放口1係為逕流廢水排放口(RD02),立即採集一組水樣,檢測結果pH檢測值為10.8(放流水標準6-9)、懸浮固體檢測值為3,840mg/L(放流水標準30mg/L)、 化學需氧量檢測值為328mg/L(放流水標準100mg/L)、鋅檢測值為129mg/L(放流水標準5.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b.次於不明排放口2採集一組水樣,檢測結果pH檢測值為5.7(放流水標準6-9)、懸浮固體檢測值為83.0mg/L(放流水標準30mg/L)、鋅檢測值為55.3mg/L(放流水標準5.0mg/L),經查不明排放口2係為廠區製程旁廢水收集溝,其末端與廠區屋頂雨水排放管匯流後,經由廠區內許可未登載之逕流廢水溝,排放至承受水體(清水溪),稽查當時,製程廢水可經地表面漫流至該廢水收集溝後,以前述之流向排放至廠區外承受水體,現場以紅色染料確認無誤。2.又於放流口採集水樣送驗,檢測結果pH檢測值為12.5(放流水標準6-9),未符合放流水標準。3.另現場量測廢水處理設施各單元操作參數,發現快混槽pH值現場監控面板顯示7.64,本縣環境保護局人員量測結果為4.22,放流槽pH值現場監控面板顯示11.51,本縣環境保護局人員量測結果為12.34,與許可登載數值不符。
不須改善 3,003,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6-01-25
(2015-07-25)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文號:41-105-010337
不須改善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5-08-27
(2015-05-11)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請依限於104年11月30日前檢具變更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或恢復與原許可證登載事項相符之具體改善證明文件等資料、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已標示名稱之照片、經由技師簽證及所屬廢水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之功能測試合格報告書,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按次裁處。 限改日期:104年11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0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4項
文號:30-104-080050
限2015-11-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5-07-06
(2015-05-19)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期於104年7月31日前完成改善。請貴公司於期限屆滿前檢具自文到次日起,至提送日止之製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之洗滌塔(A001)洗滌液流率及袋式集塵器(A005)之壓降數值之防制設施操作紀錄,報請本縣環境保護局查驗,否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1條之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同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按日連續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4-060009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