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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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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8 (2020-04-20)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09-050019 事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9年4月20日派員至貴公司進行加油槍氣油比檢測作業,並委由勇鑫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採樣及分析作業。查貴公司油氣回收設備為集中式無後處理,氣油比合格範圍為0.88~1.20。當日檢測19支,合格13支,不合格6支,合格率68.4%,未達總檢測數70%,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及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之1規定。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