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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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9 (2024-08-20)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3-090026 事由:貴公司承攬「川X湧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倉庫新建工程」(工程地號: 臺南市永X區永X段4X地號),領有建造執照((113)南工造字第01X77號)且已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係屬環境部指定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經本局人員於113年8月20日至現場查核,發現前揭工程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未經本局審查核准,即先行辦理興建作業,是貴公司未依規定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至本局審查核准,即先行辦理興建作業,進行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一般事業廢棄物。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06-06 (2024-04-1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文號:22-113-060002 事由:案經本局派員於113年04月19日00時20分到場查察,現場以預拌混凝土車進行連續壁灌漿工程,產生明顯聲響致有妨害生活環境安寧情事,上開行為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暨高市府環空字第11205006200號公告之規定,依法告發。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06-05 (2024-04-1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文號:22-113-060001 事由:案經本局派員於113年04月18日22時35分到場查察,現場以預拌混凝土車進行連續壁灌漿工程,產生明顯聲響致有妨害生活環境安寧情事,上開行為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暨高市府環空字第11205006200號公告之規定,依法告發。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02-21 (2023-11-22)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4款 文號:22-113-020014 事由:案經本局於112年11月15日09時50分派員至本市前鎮區瑞崗段五小段104地號工地稽查時,該工地進行施工作業,於該工地周界外(本市前鎮區班超路21號至27號旁)量測均能音量為72.0分貝,上開音量已逾本市噪音管制區第二類營建工程日間時段管制標準67分貝,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業經本局以112年11月16日高市環稽噪通字第A001293號通知書,並限期於112年11月20日22時00分前完成改善在案。本局於112年11月22日10時18分派員複查時,該工地進行施工作業中,於相同測量點量測均能音量為70.7分貝,上開音量已逾本市噪音管制區第二類營建工程日間時段管制標準67分貝,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3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02-21 (2023-11-23)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7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4款 文號:22-113-020013 事由:案經本局於112年11月15日09時50分派員至本市前鎮區瑞崗段五小段104地號工地稽查時,該工地進行施工作業,於該工地周界外(本市前鎮區班超路21號至27號旁)量測均能音量為72.0分貝,上開音量已逾本市噪音管制區第二類營建工程日間時段管制標準67分貝,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業經本局以112年11月16日高市環稽噪通字第A001293號通知書,並限期於112年11月20日22時00分前完成改善在案。本局112年11月23日10時34分派員複查時,該工地進行施工作業中,於相同測量點量測均能音量為73.6分貝,上開音量已逾本市噪音管制區第二類營建工程日間時段管制標準67分貝,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業經本局於112年12月26日依法舉發。 |
否 | 不須改善 |
72,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08-31 (2023-08-14)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12-080452 事由:貴公司於違反地點有未妥善清理積水處所(或容器)並已孳生孑孓,有事實足認為有孳生病媒蚊幼蟲之虞,本局業已存證違規影像。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08-07 (2023-07-03)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12-080095 事由:貴公司於違反地點有未妥善清理積水處所(或容器)並已孳生孑孓,有事實足認為有孳生病媒蚊幼蟲之虞,本局業已存證違規影像。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04-18 (2017-04-12)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6-040070 事由:本局於106年4月12日派員稽查,於本市南區新忠路14號(鹽埕段2789-1等2筆地號)芳源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工地內大型水桶發現積水未妥善清理,孳生孑孓,有事實足認為有孳生病媒蚊幼蟲之虞,業經本局攝錄影存證。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