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發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企業統一編號: 23574099
企業名稱: 尚發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工廠基礎資料

裁罰紀錄

尚發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4-05-21
(2023-09-11)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改條件: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07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3-050060
事由:本局111年12月27日派員稽查,發現有貴公司原料土堆置場及成品貯存區地號未登載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含再利用檢核)之場(廠)地號內(白X區馬X後段119、120、 120-4、120-5、120-6、121-2、121-3地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經本局112年5月30日環事廢裁字第112051883號裁處書,裁處罰鍰並限期於112年7月25日改善完成,另貴公司於112年7月12日函文申請展延改善期限,本局112年7月19日函復同意展延改善期限至112年9月10日。另貴公司112年9月1日函文申請第二次申請展延改善期限(112年9月10日),惟貴公司未提送地號變更等相關作為,本局歉難同意展延,是貴公司原料土堆置場及成品貯存區地號仍未登載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含再利用檢核)之場(廠)地號內。
限2024-07-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02-02
(2023-03-24)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6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至本局報請查驗(與裁處書一併檢送空氣污染改善完成報告書乙份)。限改日期:113年03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13-020003
事由:環境部於112年3月24日及4月25日至貴公司執行督察,發現有下列違規情事:未依固定污染源「磚瓦(紅磚)製品製造程序」(M01)操作許可證內容,添加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洗滌塔(A001)之氫氧化鈉(許可限值6~12kg/hr)及正確記錄用量,且未保存110年7月以前之每日原物料、空污防制設備操作之電子化紀錄或紙本紀錄。
限2024-03-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08-10
(2023-03-24)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改條件: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2年10月10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2-080009
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2年3月24日及4月25日執行督察,發現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下稱廢清書)未填報「廢氣處理程序」產出污泥,且111年10月「廢氣處理程序」之D-1506廢(污)水產出量1.395公噸,逾廢清書核准最大量1公噸百分之十,惟廢清書未依規定辦理變更。
限2023-10-1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08-04
(2023-03-24)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25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含改善之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與裁處書一併檢送空白改善完成報告書一份)。限改日期:112年10月1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12-080005
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2年3月24日至貴公司執行督察,發現有下列違規情事:「磚瓦(紅磚)製品製造程序」(M01)之部分廢氣未有效收集、處理,廢氣自進氣管(A001)逸散於大氣。
限2023-10-1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25,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08-04
(2023-04-25)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6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含改善之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與裁處書一併檢送空白改善完成報告書一份)。限改日期:112年10月12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12-080006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一案不兩罰,故撤銷此案
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4月25日至貴公司執行督察,發現有下列違規情事:進氣管(A001)及排氣管管路破裂。
限2023-10-12前改善
不須改善
160,000
不須繳納
2023-05-30
(2022-12-27)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條件: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2年07月2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2-050081
事由:本局111年12月27日派員稽查,發現有下列違規情形:一、廢棄物D-0299廢塑膠混合物、D-0701廢木材棧板、R-0402廢磚,未依核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廠區配置圖貯存。二、非製程產出之廢鐵,未登載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三、原料土堆置場及成品貯存區地號未登載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含再利用檢核)之場(廠)地號內(白河區馬稠後段119、120、 120-4、120-5、120-6、121-2、121-3地號)。
限2023-07-25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13-050060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05-30
(2022-12-27)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條件: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2年07月2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12-050082
事由:本局111年12月27日派員稽查,經勾稽網路申報資料發現有下列違規情形:一、109年12月至111年11月期間D-0701、R-1106、R-1107未申報貯存量,R-0402、R-1107廠內再利用未申報廠內再利用聯單。二、109年12月至110年10月及111年5月、6月、7月廢棄物R-0402未申報產出量,原料R-0402未申報使用量。
限2023-07-2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05-30
(2022-12-27)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改條件: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2年07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
文號:40-112-050083
事由:本局111年12月27日派員稽查,發現廢棄物D-0299廢塑膠混合物、D-0701廢木材棧板、R-0402廢磚、非製程產出之廢鐵,未標示中文廢棄物名稱。
限2023-07-2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05-03
(2022-12-27)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至本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14年03月1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12-050005
事由:本局111年12月27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陳情案聯合稽查,經查貴公司領有本局核發之固定源操作許可證「磚瓦(紅磚)製品製造程序 (M01)」,現場發現貴公司使用廠區及堆置區位於(台南市白河區馬稠後段地號(0120-0001、0120-00020、120-0007、0120-0008、0120-0009、0120-0016、0120-0017、0121-0000、0121-00050、122-0000、0122-0001、0122-0003、0122-0004、0123-0001、0123-0003、0123-0004、0123-0006、0124-0000及0124-0001)與本局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所核可地號內容不符。
限2025-03-18前改善
待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03-15
(2023-01-01)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94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0條第8款
文號:20-112-030014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依據府法濟字第1121404105號(1121108文號:1120143258 )訴願決定書
事由:貴公司李○○擔任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經查兼任環保法規以外其他法規所定專責(任)人員,本局於111年11月9日環稽字第1110131793號函附111年11月3日環空固裁字第111110185號裁處,並限期於111年12月31日改善完成(含提送改善完成報告書),惟貴公司仍未提供改善完成(含提送改善完成報告書) 且未有證○○無兼任環保法規以外其他法規所定專責(任)人員。

訴願不受理
不須改善 294,0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2022-11-03
(2022-07-22)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含改善之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與裁處書一併檢送空氣污染改善完成報告書一份)。限改日期:111年12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0條第8款
文號:20-111-110002
事由:依據環保署111年7月6日環署空字第1111090092號函下放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疑似兼任名單,本局於111年7月22日派員至該公司稽查,經○○於108年12月2日至今擔任該公司甲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及兼任環保法規以外其他法規所定專責(任)人員一事屬實,上開缺失有稽查單(含附件資料)可稽。

改處金額
限2022-12-31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20-112-030014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2014-09-19
(2014-08-06)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3年12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3項,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
文號:20-103-090008

訴願人撤回
限2014-12-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