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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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9 (2022-07-12)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文號:30-111-080015 事由:案經本局接獲民眾陳情前往稽查時,發現貴公司所有工廠正排放一股橘紅色廢水,現場採集水樣送驗,依現場製程及本府經發局產業列別所示,貴公司屬其他工業(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廠內計有3台機器產生廢水(2台鑽孔機及一台研磨機),製程排放水量尚未達水污法列管事業須申請排放許可證之規模,產生之廢水經簡易式沉澱槽沉澱後排出,惟其效果不佳致含有玻璃粉之廢水流出至周界人行道雨水溝內,水質化驗結果:氫離子濃度指數 9.9(標準限值為6~9)、懸浮固體1280mg/L(標準限值為30mg/L),顯未符合其他工業放流水標準,造成污染影響水體品質,查貴公司所有工廠位於鳳山溪流域水污染管制區,依據上述污染事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