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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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1 (2023-04-0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15條第4項,營建事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 文號:45-112-070001 事由:本案經本局茄萣區清潔隊於112年3月30日至本市茄萣區興達段OO地號巡查,發現該筆土地上堆置瀝青混凝土刨除料(塊),經長期監視於同年4月6日約14時30分至15時30分發現有卡車再次於該土地傾倒堆放,本局(環境稽查科)同年4月12日會同貴公司人員王詒竣至現場查察,該人員表示案地瀝青混凝土刨除料(塊)預計再2星期後清運,本局於112年5月3日請貴公司人員OOO到局說明表示,貴公司係承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之「興達南(新)-保定線土建工程」工程案,貴公司於台17線192K+350~191K+850路段進行新建輸電線路工程,將道路之瀝青混凝土刨除後,進行輸電線鋪設,其瀝青混凝土刨除料(塊)從112年3月30日至5月3日堆放貯存於本市茄萣區興達段OO地號土地上(工程施工範圍內),並經該人員表示預計112年5月8日開始清運,惟案地貯存現場未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施,已違反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15條第4項規定暨營建事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3-02 (2018-01-15) |
嘉義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 文號:21-107-030002 事由:黑煙污染度達66%,超過排放標準(35%)1.5倍,而未超過排放標準2倍。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06-02 (2017-05-19) |
嘉義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6月3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 文號:21-106-050007 事由:貴公司所有車輛經儀器檢測結果排放黑煙(污染度)達49%,超過民國88年7月1日以後出廠車輛之排放標準(35%)。 |
否 |
限2017-06-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5,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4-10-06 (2014-09-26)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48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文號:41-103-100014 |
否 | 不須改善 |
4,8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