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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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3 (2017-08-3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無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7-010006 事由: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6年8月31日來函資料所示,發現貴公司高雄廠廢液閃火點小於60℃(不包含乙醇體積濃度小於24%之酒類廢棄物)(代碼:C-0301)105年12月至106年4月;廢電子零組件、下腳品及不良品(代碼:E-0217)105年12月至106年6月,產出量扣除聯單申報量不符合貯存量,上開異常情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1-02 (2017-08-3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7-010004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此單資料鍵入錯誤,另立告發單 事由: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6年8月31日來函資料所示,發現貴公司高雄廠廢液閃火點小於60℃(不包含乙醇體積濃度小於24%之酒類廢棄物)(代碼:C-0301)105年12月至106年4月;廢電子零組件、下腳品及不良品(代碼:E-0217)105年12月至106年6月,產出量扣除聯單申報量不符合貯存量,上開異常情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不須繳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