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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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6 (2022-11-2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400000元整,並令該製程停工及限於112年7月31日前取得操作許可證。
請貴公司應確實遵行本局停工命令,於取得操作許可證前不得逕行操作,倘經查獲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規定,處負責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金。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2-040022 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1年11月18日及21日派員至貴公司於岡山區為隨東路75巷1之1號及1之2號執行專案督察,查核生產製程為螺絲五金上漆後經烘乾即為成品,前述廠房內計有3條生產作業線且各產線之烘乾設備均產出廢氣,直接排放至廠外。查現場其中1台烘乾設備銘牌載明發熱量為892千瓦,且其從事金屬塗裝之廠房總面積約為1,650平方公尺,又依據貴公司提供購貨單據111年度進貨資料統計表,僅列出111年度於1月、4月、10月及11月累計進貨19,780公斤(即19.78公噸)漆料,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111年11月21日督察紀錄(督察編號981111100050)記載貴公司提供購貨單據:7月購入1.98公噸、8月購入1.22公噸、9月購入1.12公噸,前述提供之漆料進貨量合併計算後,其漆料使用量已達24.1公噸。貴公司年度漆料使用量已超過每年20公噸以上,故貴公司從事表面塗裝程序,已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6批第2類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惟貴公司未取得該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許可證即逕行運作,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2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400,000 分期繳款中 |
2023-02-10 (2022-11-2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期文到次日起14日內改善完成,倘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將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2-020014 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1年11月18日及21日執行督察,發現貴公司於岡山區為隨東路75巷1之1號及1之2號廠房內,從事金屬塗裝作業,發現生產過程中產出一般廢化學物質混合物(廢漆桶,廢棄物代碼D-2399)、非有害有機廢液或廢溶劑(廢棄物代碼D-1504),惟貴公司於前述地址運作生產,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即逕行營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02-10 (2022-11-2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期文到次日起14日內改善完成,倘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將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 文號:40-112-020015 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1年11月18日及21日執行督察,發現貴公司於岡山區為隨東路75巷1之1號及1之2號廠房內,從事金屬塗裝作業,發現貴公司將使用過未經清洗之廢漆桶,露天貯存於作業廠址前方空地上(參考座標北緯:22.8224947,東經120.2884326),其貯存地點、容器及設施,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02-10 (2022-11-2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期文到次日起14日內改善完成,倘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將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12-020016 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1年11月18日及21日執行督察,發現貴公司於岡山區為隨東路75巷1之1號及1之2號廠房內,從事金屬塗裝作業,發現貴公司將使用過未經清洗之廢漆桶,露天貯存於作業廠址前方空地上(參考座標北緯:22.8224947,東經120.2884326),其貯存地點、容器及設施,無防止雨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12-12 (2022-11-0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2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11-120008 事由:案係本局於111年11月08日15時0分在岡山區為隨段203地號空地發現貴公司東邊廠房上方排風設施有廢氣逸散情事,現場錄影存證並進入貴公司廠房內稽查,廠內共有三條金屬表面塗裝製程,各設一組廢氣收集管線及金屬瀘網箱,各經排風設備排放,過程無水洗設備處理,貴公司雖設置粒狀物收集及處理設備,惟未完全有效收集及處理,本局人員在廠房外(為隨段203地號空地處)可見明顯粒狀污染物(排除水蒸氣干擾)經由排風設備排出逸散,污染空氣,並聞到油漆等塗料異味。上述行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225,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21-12-15 (2021-10-2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2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0-120021 事由:本局派員於110年10月28日14時28分前往貴公司稽查時,依採樣規定進行官能測定採樣(現場已排除其他異味干擾)。採樣結果檢驗值為49,已超過排放標準30。爰此貴公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相關規定。 |
否 |
限2022-02-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