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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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6 (2017-12-04)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9-050013 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12月4日派員至貴公司督察,查貴公司收受廢玻璃置於廠區內及剛○機械有限公司仁德廠,除於貴公司廠區內進行粉碎作業並堆置產品,另於剛○機械有限公司仁德廠進行粉碎、製磚作業並堆置產品,惟貴公司再利用貯存地點及再利用作業與貴公司登載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內容不符。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5-06 (2017-12-04)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5月3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9-050014 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12月4日派員至貴公司督察,發現貴公司自106年7月起收受之廢玻璃堆置於剛○機械有限公司仁德廠內未進行再利用卻上網申報再利用完成,未正確申報事業廢棄物再利用完成日期、數量、再利用用途。 |
否 |
限2020-05-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5-06 (2017-12-04)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 文號:40-109-050015 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12月4日派員至貴公司督察,查貴公司廢玻璃再利用之日期、種類名稱、數量、再利用用途、事業名稱、剩餘廢棄物之處置未作成紀錄。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4-10-27 (2014-08-20)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0元整。限改日期:103年11月24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 文號:21-103-100185 |
否 |
限2014-11-2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5,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