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夏聚合股份有限公司

企業統一編號: 24347565
企業名稱: 華夏聚合股份有限公司

工廠基礎資料

裁罰紀錄

華夏聚合股份有限公司林園廠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4-11-20
(2024-03-2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60000元整,(本案限於文到日起90日內改善完成)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3-110050
事由:貴廠於本市林園區石化二路6、8號從事聚氯乙烯(PVC)塑膠製造程序(M01),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E0797-04號),本局113年3月26日稽查發現貴廠廢氣導入台灣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林園廠尾氣分解爐(E009)之流量紀錄資料,於113年3月19日至113年3月26日期間之流量為85.0356 kg/hr,與貴廠所領操作許可證所載31.68 kg/hr不符,可知未依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不須改善 1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06-27
(2024-03-05)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25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7月2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3-060051
事由:經本局人員至貴廠前開製程執行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檢測作業,檢測結果共計1點設備元件(元件編號:PSV-308F13、背景值2.33 ppm、檢測值3,402 ppm)洩漏淨檢值,逾「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規定:「公私場所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之洩漏淨檢值不得大於2,000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限2024-07-2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25,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06-27
(2024-03-05)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25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7月2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13-060052
事由:貴廠前開製程廢水收集溝渠(T01N01)液面與大氣接觸,經檢測揮發性有機物濃度3,141 ppm,不符「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38條廢水收集系統之廢水液面不得與大氣接觸之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限2024-07-2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25,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08-28
(2023-04-10)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本案限期文到翌日起90日內改善完成。 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2-080018
事由: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南區環境管理中心(改制前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2年4月10日至貴廠執行督察,貴廠於本市林園區石化二路6、8號從事聚氯乙烯(PVC)塑膠製造程序(M01),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E0797-04號),督察當日發現固定污染源防制設備袋式集塵器(A102)運作時,壓降表顯示壓降約0.3KPa(許可條件0.5~2KPa),顯未依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運作袋式集塵器,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07-13
(2023-04-10)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14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2-070013
事由:案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2年4月10日至貴廠執行督察,發現貴廠內過氧化物聚合起始劑等化學原料空桶、廢濾袋皆未填報於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07-13
(2023-04-10)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14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12-070014
事由:案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2年4月10日至貴廠執行督察,發現貴廠內過氧化物聚合起始劑等化學原料空桶、廢濾袋皆未網路申報產出、貯存情形,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0-11-15
(2010-10-2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
文號:20-099-110011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華夏聚合股份有限公司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10-06-24
(2010-05-1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
文號:32-099-060001
不須改善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