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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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7 (2024-10-01)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文號:44-114-010002 事由:貴公司領有本縣核發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111彰化縣廢乙清字第0042號),所有清除車輛(車號:HAB-6387)係符合環境部公告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案經環境部環境管理署非法棄置圍籬系統透過車牌辨識資料及列管車輛軌跡資料進行勾稽,發現於113年10月1日13時04分行駛於台61線南下福興交流道時,無行車軌跡回傳資料,且查貴公司於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即時監控系統週確認作業-業者說明:「本日無啟動。」亦查無系統異常報備之相關紀錄。複經本局113年12月10日於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清運機具即時追蹤系統再行勾稽確認屬實。綜上,貴公司所屬清運機具裝置即時追蹤系統未維持正常作業,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規定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11-19 (2024-09-30)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文號:44-113-110005 事由:貴公司設籍於本縣員林市南興里南潭路26巷31弄1號1樓,領有本縣核發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111彰化縣廢乙清字第0042號),所有清除車輛(車號:H*B-6***)係符合環境部公告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案經環境部環境管理署非法棄置圍籬系統透過車牌辨識資料及列管車輛軌跡資料進行勾稽,發現於113年9月30日12時30分行駛於台61線南下福興交流道時,無行車軌跡回傳資料,且查貴公司於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即時監控系統週確認作業-業者說明:「本日無啟動。」亦查無系統異常報備之相關紀錄。複經本局113年11月4日於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清運機具即時追蹤系統再行勾稽確認屬實。綜上所述,貴公司所屬清運機具裝置即時追蹤系統未維持正常作業,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規定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09-18 (2019-07-02)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文號:44-108-090001 事由:貴公司設籍於本縣員林市南興里南潭路26巷31弄1號1樓,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核領有本縣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106彰化縣廢乙清字第0033號〉,經查貴公司登記許可清除車輛(車號KEE-9001@HAA-6130),於108年7月2日受託清運彰化縣花壇鄉白沙村田墘巷2號「台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廢木材棧板(廢棄物代碼:D-0701,聯單編號:N190208910800001)等廢棄物,惟未裝置即時追蹤系統。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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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3 (2023-03-03)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12-030069 事由:貴公司聯單編號N070172011200085、N070173911200120、N07A726911200064、N08A074311200040、N11A450611200044、N11A450611200045及N1400615112 00032,總計7筆聯單廢棄物清除出場實際清運日期至本縣廢棄物暫置場時間均超過7日以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12-14 (2020-10-23)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3月1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文號:40-109-120026 事由:貴公司於大村鄉旗興路二段臨129號從事廢棄物清除業,經查貴公司收受一般事業廢棄物及垃圾約50立方米後貯存於場內後方鐵皮屋內,惟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即逕行設置貯存場暫貯一般事業廢棄物,案經本局109年10月23日現場稽查屬實。 |
否 |
限2021-03-1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2-24 (2019-11-06)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3月3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文號:40-109-020018 事由:貴公司設籍於本縣員林市南潭路26巷31弄1號,從事廢棄物清除業,並領有彰化縣政府核發之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108彰府廢清字第0020號),經查貴公司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置廢棄物貯存場,逕自將清除之一般事業廢棄物貯存於本縣彰化市旗興路二段129號之場址,案經本局108年11月6日現場稽查屬實 |
否 |
限2020-03-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06-17 (2019-05-28)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9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文號:40-108-060006 事由:經查貴公司從事廢棄物清除業,領有彰化縣政府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惟貴公司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置廢棄物貯存場,逕自將清除之一般事業廢棄物貯存於本縣大村鄉旗興路二段臨129號之場址,案經本局108年5月28日現場稽查屬實,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 |
否 |
限2019-09-0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6-19 (2018-05-30)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違規部分限期於107年8月31日(星期五)前改善完成(場址內之一般事業廢棄物全數清除)。限改日期:107年08月3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文號:40-107-060021 事由:貴公司設籍於本縣員林市南興里南潭路26巷31弄1號,從事廢棄物清除業,並領有彰化縣政府核發之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103彰府廢清字第0016號),經查貴公司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置廢棄物貯存場,逕自將清除之一般事業廢棄物貯存於本縣大村鄉旗興路二段臨129號之場址,案經本局107年5月30日現場稽查屬實。 |
否 |
限2018-08-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11-10 (2017-10-16)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3款 文號:40-106-110011 事由:查貴公司設籍於本縣員林市南潭路26巷31弄1號(管制編號:N1190016),係從事事業廢棄物清除業,領有彰化縣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證字號:103彰府廢清字第0016號),經査貴公司之清運車輛(車號:627-TE)已於106年9月28日辦理過戶,惟未依規定辦理清除許可證變更申請逕行變更清運機具。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03-27 (2017-02-24)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 文號:40-106-030019 事由:查貴公司設籍於本縣員林市南潭路26巷31弄1號(管制編號:N1190016),係從事事業廢棄物清除業,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案依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書內容,貴公司於102年9月至103年3月間自行向其他事業主收取一般事業廢棄物,以夾帶之方式,連同應載運之福興垃圾處理場應處理之垃圾,送入本縣溪州焚化廠處理,貴公司未依規定上網申報。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5-08-11 (2015-05-22)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爾後請確依規定申報。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4-104-080003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0-05-08 (2010-04-11)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並限期於99年6月30日前完成改善,改善內容為使清運機具即時追蹤系統維持正常作動(軌跡回傳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並於限期改善屆滿前檢具前一週車輛軌跡報備紀錄報本局查核,屆期(99年6月30日止)仍未完成改善,依法執行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099年06月30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文號:44-099-050001 |
否 |
限2010-06-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0-04-06 (2010-03-16)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099年05月07日。 法規: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9條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 文號:41-099-040003 |
否 |
限2010-05-0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