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0-26 (2017-08-17) |
苗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1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6-100007 事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8月17日派員前往貴公司苑裡廠執行周界異味污染物採樣,檢測結果為120,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工業區標準限値30)」,已違反空污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17-11-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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