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利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企業統一編號: 24519882
企業名稱: 樂利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工廠基礎資料

裁罰紀錄

樂利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1-06-01
(2021-01-28)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0-060009
事由:案係本局110年1月28日派員執行聯合稽查大發工業區污染源工作,發現貴公司實驗室盛裝甲醇之廢空瓶廢液閃火點小於60℃(不包含乙醇體積濃度小於24%之酒類廢棄物)(C-0301)、廢棄物貯存區內之事業活動產生之一般性垃圾(D-1801)未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中提報,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6-01
(2021-01-28)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10-060010
事由:案係本局110年1月28日派員執行聯合稽查大發工業區污染源工作,發現貴公司實驗室盛裝甲醇之廢空瓶廢液閃火點小於60℃(不包含乙醇體積濃度小於24%之酒類廢棄物)(C-0301)未申報產出、貯存情形,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6-01
(2021-01-28)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10-060011
事由:案係本局110年1月28日派員執行聯合稽查大發工業區污染源工作,發現貴公司實驗室盛裝甲醇之廢空瓶廢液閃火點小於60℃(不包含乙醇體積濃度小於24%之酒類廢棄物)(C-0301)未標示產生廢棄物之事業名稱、貯存日期、數量、成分及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之標誌,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5-26
(2021-01-28)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10-050013
事由:1.現場放流水表、回收水表未依許可文件裝設及回收水槽旁發現一未登載於許可文件內容之設施: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訂定「水污染防治措施暨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 2.廢水專用電錶抄表紀錄109年12月累積讀值為106243,惟110年1月1日紀錄值為105059.32,110年1月2日紀錄值為105108.35: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訂定「水污染防治措施暨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一項「…非屬連續自動紀錄者,應每日記錄其累計用電度數及操作參數值一次…」規定。 3.貯留水表未能正常顯示讀值: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訂定「水污染防治措施暨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5條第一項「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設置之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應妥善維護,維持其正常功能…」規定。
不須改善 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3-09
(2020-06-24)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0-030024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當事人提出新事證/補強證據,原處分無疏失_當事人提出新事證/補強證據
事由:貴公司自辦工廠拆除工程(位於:臺南市官田區二鎮段二鎮小段829-4、836地號等2筆土地),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建築拆除業),經本局於109年6月24日至現場查核發現該工程已先行動工,明顯於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核准前,即逕行拆除作業。
不須改善 6,000
不須繳納
2017-09-19
(2017-07-27)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命貴公司於106年12月4日前改善完成,屆期未完成改善,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06年12月0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20-106-090025
事由:貴公司於本市大寮區潮寮里田單三街11、13號從事化學原材料製造業,領有固定污染源廢棄物熱處理(焚化處理除外)程序(M01)之操作許可證(許可證證號: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E0676-03號),本局於106年7月27日前往貴公司執行油品含硫份稽查採樣,共採樣燃料油樣品1瓶(0.1公升),經檢測公司以NIEA A443.74C方法分析,其檢測結果該油品含硫量為0.8 wt %,超出法規標準值0.5wt%,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第1項規定。
限2017-12-0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1-08-31
(2011-06-20)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0年09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0-080031
限2011-09-0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