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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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5 (2024-01-19)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6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 文號:45-113-030001 事由:本局於113年1月19日派員至本縣福興鄉外中村番花路1段566號稽查,現場從事資源回收,堆置有廢機動車輛車殼、廢資訊物品、廢鉛蓄電池、紙類、廢塑膠及廢鐵等,其中廢機動車輛車殼、廢鉛蓄電池及廢資訊物品屬公告應回收廢棄物,稽查當時查環境部循環署資源回收管理資訊系統及本縣登記資料,該址並未領有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由於回收廢機動車輛應取得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始得營運,又廠區四周雖設有圍籬及舖設不透水地面,惟未分區貯存回收物,並標示其種類名稱等措施等 |
否 |
限2024-06-0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