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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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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30 (2024-08-02)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25000元整,限於文到日起90日內改善完成。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13-120086 事由:本局113年8月2日至貴公司稽查,稽查當時其他金屬熱處理程序(M01)正常操作,許可核定回火爐(E013)廢氣由包圍式氣罩收集,再經靜電集塵器(A004)處理後由排放管道(P001)排放。現場發現E013產生之廢氣經氣罩收集後,並無以管線連接至A004,而係逕排大氣,且A004電流為0A(許可核定0.1~2.4A),其廢氣累積處理量儀表數值於本局稽查期間(10分鐘)均無變動,顯示A004未運作,上開行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225,0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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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30 (2024-08-02)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於文到日起90日內改善完成。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3-120087 事由:本局113年8月2日至貴公司稽查,稽查當時其他金屬熱處理程序(M01)正常操作,查113年1月至7月操作紀錄報表,貴公司113年1至4月及7月未記錄污染源設備及防制設備操作參數,未依許可核定內容每日記錄,違反空污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尚未繳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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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7 (2017-07-13)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命貴公司其他金屬熱處理程序(M01)製程應自文到日起停工不得操作,並限於文到翌日起90日內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6-090038 事由:貴公司位於本市岡山區嘉新東路2-2號,本局於106年7月13日派員執行貴公司許可符合度查核,經發現貴公司主要製程係將螺絲經加熱進行滲碳熱處理改變表面性質,且稽查時現場製程操作中,因貴公司屬環保署公告固定污染源第一批到第八批應申請設置及操作之固定污染源,惟未領有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即逕行設置及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