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30 (2016-05-18) |
新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8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3條第5項 文號:34-107-080007 事由:查新北市政府於105年4月18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055159119號函核准貴公司變更公司名稱為伯思達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稱為伯思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查貴公司未於期限內提出毒性化學物質核可文件變更申請。 |
否 |
限2018-08-31前改善 待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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