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
2022-04-25 (2021-09-11)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72000元整,爾後請貴公司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將前揭事業廢棄物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並責令立即改正上述行為,倘經再次查獲,將依法加重處分。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40-111-040025 事由:貴公司於臺中市大甲區武曲里大安港路405號從事食品相關作業,經查貴公司所產出之豬內臟下腳料廢棄物未依規定將事業廢棄物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致棄置於本縣芳苑鄉新生一號橋下(定位點:23.99145681,120.3968843),為本縣警察局芳苑分局漢寶派出所員警循線查獲並通報本局,且經本局110年9月11日現場查證屬實。 |
否 | 不須改善 |
72,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3-12 (2018-01-17)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文號:30-107-030005 事由:查該公司於臺中市大安區東西六路○○號從事畜肉切割批發作業,案經本局於107年1月17日15時15分派員稽查,當場查獲廠內棄置清洗廠房機器及地板之肥皂水污染周界外溝渠,經採水樣檢驗水質結果,測得懸浮固體濃度為480mg/L(標準值:30mg/L),污染水體屬實,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 違規改善部分:本局於107年3月1日16時20分派員前往複查,排放口已無排水,認定改善完成。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
2021-01-11 (2020-10-16)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4500元整,限期於110年1月28日完成改善且檢具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水質檢測報告(須含懸浮固體等項目)及「改善措施執行完成報告書」或停工停業之證明文件報請本局查驗,屆時未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檢測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檢驗測定機構辦理。(請注意時效)限改日期:110年01月2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0-010008 事由:貴公司於本市大甲區大安港路405號從事食品製造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簡易排放許可文件(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2414-00號),經本局於109年8月19日派員前往稽查並於放流口採驗廢水結果,懸浮固體檢測值:44.4mg/L(標準值:3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本局前於109年9月26日中市環水字第1090109766號函開立裁處書(裁處書字號:30-109-090027)在案;另貴公司分別於109年9月21日讚總字第109092101號函檢送「違規原因探究及改善措施報告書」及109年10月12日讚總字第109101201號函檢送「水質檢測報告」及「改善措施執行完成報告書」報請本局查驗,經本局於109年10月16日派員前往執行複查並於放流口採驗廢水結果,懸浮固體檢測值:53.8mg/L(標準值:30mg/L),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將依法按次處罰。 |
否 |
限2021-01-2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24,5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9-22 (2020-08-19)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75000元整,限期於109年10月14日完成改善且檢具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水質檢測報告(須含懸浮固體等項目)及「改善措施執行完成報告書」或停工停業之證明文件報請本局查驗,屆時未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檢測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檢驗測定機構辦理。(請注意時效)限改日期:109年10月1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9-090027 事由:貴公司於本市大甲區武曲里大安港路405號從事食品製造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簡易排放許可文件(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2414-00號),經本局於109年8月19日派員前往稽查並於放流口採驗廢水結果,懸浮固體檢測值:44.4mg/L(標準值:3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0-10-14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30-110-010008 |
75,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