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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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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5 (2020-02-25)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命立即停工,並限期於109年7月10日前備齊相關申請文件提出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申請。限改日期:109年07月10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9-060007 事由:本局於109年2月25日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督察作業,查貴公司係從事合成皮製造作業,廠內主要有2個製程,上段製程為原料(PVC粉、增塑劑、顏料等)→攪拌→壓延→PVC皮;下段製程為原料(布匹)→塗佈乾燥(PU樹脂、二甲基醯胺、EAC等溶劑)→PU皮,後續再將PVC皮與PU皮進行貼合為成品,屬環保署環署空字第1000109769E號公告第2批聚氨基甲酸酯(PU)合成皮製造程序(公告條件:從事聚氨基甲酸酯(PU)合成皮之生產者),惟貴公司未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即逕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 |
否 |
限2020-07-1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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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3 (2020-02-25)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5月29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9-040016 事由:1.屬本署環署空字第1000109769E公告第2批聚氨基甲酸酯(PU)合成皮製造程序(公告條件:從事聚氨基甲酸酯(PU)合成皮之生產者),惟該事業未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即進行操作。 2.屬於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規模之事業,惟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即營運。 |
否 |
限2020-05-2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