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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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0 (2019-03-05)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限改條件:請於完成改善本案違規樣態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至本局。限改日期:108年09月23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款 文號:40-108-070034 事由:貴公司為化學製品製造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8年3月5日派員至貴公司督察,發現貴公司從事洗髮精、沐浴乳生產作業之清洗廢水,未妥善收集,逕自排放至安順排水,產生泡沫污染水溝,影響環境衛生。 |
否 |
限2019-09-2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