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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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5 (2019-10-24)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完成改善相關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08年12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 文號:20-108-110034 事由:貴公司領有金屬電鍍處理程序(M01)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南市府環操證字第D1538-01號),本局於108年10月24日派員至貴公司官田廠稽查,經查現場污染防制設備洗滌塔A101壓降值為190mmH2O(上述許可登載範圍:50~150 mmH2O);且無法提供電鍍處理程序(M01)之「原物料日報表」、「污染源日報表」及「防制設施操作紀錄表」等正確文件供查核,是貴公司未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 |
否 |
限2019-12-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