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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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5 (2018-05-17)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 文號:44-107-060002 事由:貴公司領有臺南市政府核發之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106南市廢清乙字第388-1090930-01號),負責人為羅○○,清除技術人員分別為林○○及彭○○,經臺南市政府107年3月13日府環事字第1070204012號函同意在案。貴公司107年5月17日(107)永潔申字第1070517號函申請清除技術人員由彭○○變更為羅○○,經本局發現貴公司原技術人員彭○○107年4月23日離職時貴公司同時變更羅○○為新設技術人員,是貴公司技術員另聘時,未依規定於15日內報請核發機關備查。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