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
2025-06-02 (2025-05-01)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7月03日。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1項 文號:21-114-060002 事由:貴公司所有車號BDL-80*5自用小貨車經查未依規定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本局114年3月3日以公文雙掛號通知貴公司於行車執照原發照前後1個月內完成檢驗,惟貴公司逾期仍未完成檢測,依法逕行告發。 |
否 |
限2025-07-03前改善 待改善 |
5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10-28 (2024-09-24)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13-100363 事由:貴行從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經本局113年9月24日至貴場稽查,現場發現容器積水未妥善清理且有孳生孑孓,有事實足認為有孳生病媒蚊幼蟲之虞,經現場採樣並拍照錄影存證。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12-19 (2023-12-13)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1月24日。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3條第1款第2目,之 文號:21-112-120048 事由:本案於112年12月13日於本市永康區王行路832號前進行路邊攔查排煙檢測,貴公司所有98年8月出廠(第4期車)的BDL-80*5號自用小貨車經攔檢,檢測結果黑煙達2.1m-1,超過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之限值-出廠於95年10月1日至100年12月31日排放標準為1.0m-1。 |
否 |
限2024-01-2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08-14 (2019-05-08)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8-080113 事由:貴公司從事資源回收業,經本局108年5月8日派員至本市永康區王行里中山北路1023號貴公司回收場稽查,現場發現石磨凹槽積水未妥善清理並已孳生孑孓,有事實足認為有孳生病媒蚊幼蟲之虞,現場立即採集並拍照存證。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