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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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6 (2019-12-24)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 文號:40-109-080057 事由:貴公司於桃園市中壢區環中東路二段399巷31-1號設場從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案經本局於108年12月24日派員前往該場稽查,經查該場總面積達3820.75平方公尺;後為釐清該場從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之實際貯存及作業面積,本局再於109年2月15日派員前往量測,經量測並扣除非屬應回收廢棄物貯存及作業面積,實際貯存及作業面積達2896.74平方公尺,已達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2條第2款之列管對象及規模(1000平方公尺),惟該場未領有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即逕行營運。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